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瀚洋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瀚洋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瀚洋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略) 静海区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瀚洋 (略)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 | 天津瀚洋 (略) |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选址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建筑面积23146.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2套高温蒸汽消毒系统,购置并安装2套微波消毒设备,设备内置“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项目实施后,医疗废物消毒系统处理规模不变,仍为8760吨/年;微波消毒医疗废物种类有所增加。 | 1.运营期破碎及消毒废气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原有“纤维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产过程中无新增废水排放;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外排。 3.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运营期废活性炭及废过滤材料应送至现有工程焚烧车间焚烧处理,消毒后的医疗废物残渣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运营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瀚洋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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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瀚洋 (略)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 | 天津瀚洋 (略) |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选址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建筑面积23146.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2套高温蒸汽消毒系统,购置并安装2套微波消毒设备,设备内置“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项目实施后,医疗废物消毒系统处理规模不变,仍为8760吨/年;微波消毒医疗废物种类有所增加。 | 1.运营期破碎及消毒废气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原有“纤维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产过程中无新增废水排放;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外排。 3.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运营期废活性炭及废过滤材料应送至现有工程焚烧车间焚烧处理,消毒后的医疗废物残渣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运营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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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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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瀚洋 (略)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 | 天津瀚洋 (略) |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选址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建筑面积23146.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2套高温蒸汽消毒系统,购置并安装2套微波消毒设备,设备内置“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项目实施后,医疗废物消毒系统处理规模不变,仍为8760吨/年;微波消毒医疗废物种类有所增加。 | 1.运营期破碎及消毒废气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原有“纤维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产过程中无新增废水排放;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外排。 3.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运营期废活性炭及废过滤材料应送至现有工程焚烧车间焚烧处理,消毒后的医疗废物残渣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运营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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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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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瀚洋 (略)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 | 天津瀚洋 (略) |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改建工程,选址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北区三号路26号,建筑面积23146.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2套高温蒸汽消毒系统,购置并安装2套微波消毒设备,设备内置“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项目实施后,医疗废物消毒系统处理规模不变,仍为8760吨/年;微波消毒医疗废物种类有所增加。 | 1.运营期破碎及消毒废气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原有“纤维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产过程中无新增废水排放;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外排。 3.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运营期废活性炭及废过滤材料应送至现有工程焚烧车间焚烧处理,消毒后的医疗废物残渣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运营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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