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物质储备局)关于兴仁施达矿业有限公司2×6万吨/萤石精粉厂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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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物质储备局)关于兴仁施达矿业有限公司2×6万吨/萤石精粉厂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呈报< (略) 2×6万吨萤石精粉厂节能报告>的报告》(仁发改呈〔2023〕14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2112.83吨标准煤(当量值)、5051.03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1643.66万千瓦时以内、柴油消耗应控制在53.13吨以内、液化石油气消耗应控制在2.39吨以内。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 (略) 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 (略) 发展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4月27日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呈报< (略) 2×6万吨萤石精粉厂节能报告>的报告》(仁发改呈〔2023〕14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2112.83吨标准煤(当量值)、5051.03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1643.66万千瓦时以内、柴油消耗应控制在53.13吨以内、液化石油气消耗应控制在2.39吨以内。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 (略) 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 (略) 发展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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