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口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林口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林生环审〔2023〕03号
林口县殡仪馆:
你单位报送的《林口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牡丹江 (略) 《林口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 (略) 林口县林口镇东关村,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补报环评手续)。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城镇空间;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项目总占地面积为*m2,建筑面积3115m2,项目含有两台火化炉,共用一套烟气处理设施和排气筒;项目设置一个柴油储罐(容积为2吨);本项目供暖使用一台1t/a生物质锅炉供暖,配套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项目总投资为1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人民币。本项目建成每年可火化遗体1000具。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西侧45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他方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标准。
四、该项目运营期冬季供暖由1台1t/h生物质锅炉供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火化炉废气经烟气处理设施(急冷+消石灰+静电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火化炉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遗体火化排放标准。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废活性炭、火化炉除尘灰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六、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来源: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撰稿:林绍华
校对:肖鹏
一审:白玉
二审:张祥玉
三审:李永威
牡林生环审〔2023〕03号
林口县殡仪馆:
你单位报送的《林口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牡丹江 (略) 《林口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 (略) 林口县林口镇东关村,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补报环评手续)。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城镇空间;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项目总占地面积为*m2,建筑面积3115m2,项目含有两台火化炉,共用一套烟气处理设施和排气筒;项目设置一个柴油储罐(容积为2吨);本项目供暖使用一台1t/a生物质锅炉供暖,配套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项目总投资为1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人民币。本项目建成每年可火化遗体1000具。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西侧45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他方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标准。
四、该项目运营期冬季供暖由1台1t/h生物质锅炉供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火化炉废气经烟气处理设施(急冷+消石灰+静电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火化炉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遗体火化排放标准。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废活性炭、火化炉除尘灰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六、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来源: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撰稿:林绍华
校对:肖鹏
一审:白玉
二审:张祥玉
三审:李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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