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AL0201008地块新建复建房等工程
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AL0201008地块新建复建房等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字第*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期: | 2023-05-04 |
项目名称 | 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AL0201008地块新建复建房等工程 |
项目代码 | 2203-*-04-01-* |
综合受理号 | lw**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项目建设依据 | 穗旧改复〔2012〕11 号、荔住建函〔2021〕291号、《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3-*-04-01-*)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荔湾区大坦沙岛北部,河沙中路以北,西海北路以东,桥中西路以西地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空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收案号 | *7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123号 |
流水号 | 用字第* |
项目代码 | 2203-*-04-01-* |
日期 | 2023-05-04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项目名称 | 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AL0201008地块新建复建房等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lw** |
项目建设依据 | 穗旧改复〔2012〕11 号、荔住建函〔2021〕291号、《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3-*-04-01-*)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荔湾区大坦沙岛北部,河沙中路以北,西海北路以东,桥中西路以西地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空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范围详见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2〕11644号文及附件。 |
附注 | 1、选址用地范围均为城乡建设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2、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字第*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期: | 2023-05-04 |
项目名称 | 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AL0201008地块新建复建房等工程 |
项目代码 | 2203-*-04-01-* |
综合受理号 | lw**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项目建设依据 | 穗旧改复〔2012〕11 号、荔住建函〔2021〕291号、《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3-*-04-01-*)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荔湾区大坦沙岛北部,河沙中路以北,西海北路以东,桥中西路以西地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空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收案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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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123号 |
流水号 | 用字第* |
项目代码 | 2203-*-04-01-* |
日期 | 2023-05-04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项目名称 | 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AL0201008地块新建复建房等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lw** |
项目建设依据 | 穗旧改复〔2012〕11 号、荔住建函〔2021〕291号、《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3-*-04-01-*)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荔湾区大坦沙岛北部,河沙中路以北,西海北路以东,桥中西路以西地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54631.02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空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范围详见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2〕11644号文及附件。 |
附注 | 1、选址用地范围均为城乡建设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2、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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