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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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EG2J2M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工业集中区管福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

2023年2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 (略)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当日停产, (略) 粗油储罐区有10个粗油储罐,其中6个粗油储罐配套设有油气回收装置,4个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2023年3月8日, (略) (略) 委托厂长薛命坤到我局做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以上情况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3年4月1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5月4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1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4张;

3.《 (略) 生态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8号)1份;

4.《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1份;

5. (略)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委托函1份;

8. (略) (略) 厂长薛命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略) 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1.粗油储罐整改后照片2张;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一份;

1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5月4日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EG2J2M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工业集中区管福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

2023年2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 (略)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当日停产, (略) 粗油储罐区有10个粗油储罐,其中6个粗油储罐配套设有油气回收装置,4个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2023年3月8日, (略) (略) 委托厂长薛命坤到我局做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以上情况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3年4月1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5月4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1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4张;

3.《 (略) 生态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8号)1份;

4.《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1份;

5. (略)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委托函1份;

8. (略) (略) 厂长薛命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略) 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1.粗油储罐整改后照片2张;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一份;

1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5月4日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EG2J2M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工业集中区管福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

2023年2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 (略)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当日停产, (略) 粗油储罐区有10个粗油储罐,其中6个粗油储罐配套设有油气回收装置,4个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2023年3月8日, (略) (略) 委托厂长薛命坤到我局做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以上情况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3年4月1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5月4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1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4张;

3.《 (略) 生态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8号)1份;

4.《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1份;

5. (略)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委托函1份;

8. (略) (略) 厂长薛命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略) 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1.粗油储罐整改后照片2张;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一份;

1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5月4日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EG2J2M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工业集中区管福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

2023年2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 (略)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当日停产, (略) 粗油储罐区有10个粗油储罐,其中6个粗油储罐配套设有油气回收装置,4个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2023年3月8日, (略) (略) 委托厂长薛命坤到我局做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以上情况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3年4月18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5月4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1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4张;

3.《 (略) 生态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8号)1份;

4.《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1份;

5. (略)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委托函1份;

8. (略) (略) 厂长薛命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略) (略) 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1.粗油储罐整改后照片2张;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一份;

1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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