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启明冶金有限公司东部选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栾川县启明冶金有限公司东部选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类型 | 土壤污染调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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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栾川县启明冶金有限公司东部选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公示日期 | 2023-05-05 |
详细介绍 | 栾 (略) 东部选厂地块, (略) (略) 栾川县庙子镇龙潭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8′22″,北纬33°48′44″,本次地块污染综合调查范围总面积约29310m2。该地块拟作为第二类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栾川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 (略)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别进行了第一阶段污染物识别、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工作为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资料分析。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可知,栾 (略) 东部选厂地块主要包括老冶炼厂、栾川县四新选厂、栾 (略) 。行业种类涉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加工。至2022年11月现场踏勘及调查工作时,该地块现状为:老冶炼厂、栾 (略) 生产设备均已拆除,构筑物部分存在;栾川县四新选厂为在产企业。经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初步认定本地块部分区域土壤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主要污染介质为土壤,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工作依据地块生产历史,按照分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法布设土壤采样点11个,共采集送检土壤样品42个(包含平行样4个、对照背景样2个)。检测项目主要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理化性质(pH)以及非金属一项(硒),共检测57项指标。调查共采集固体废物样品15个,送检样品为4个,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水浸)分析检测项目共计18项。危险废弃物浸出毒性(酸浸)分析检测项目共计15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中共有18项指标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固体废物样品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浸出液中危险成分浓度限值。固体废物样品QMGF10、QMGF11的氟化物含量及QM1A01-1、QM1A03-1的pH值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中的规定,判定固体废物样品QMGF10、QMGF11、QM1A01-1、QM1A03-1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过对本地块的初步污染识别和现场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相关要求,基于本地块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次工作调查发现地块内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后期开发利用本地块时对固体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将其清运至符合相关规范的场地进行贮存或填埋处理,且场地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该地块内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需要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
附件列表 |
类型 | 土壤污染调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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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栾川县启明冶金有限公司东部选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公示日期 | 2023-05-05 |
详细介绍 | 栾 (略) 东部选厂地块, (略) (略) 栾川县庙子镇龙潭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8′22″,北纬33°48′44″,本次地块污染综合调查范围总面积约29310m2。该地块拟作为第二类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栾川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 (略)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别进行了第一阶段污染物识别、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工作为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资料分析。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可知,栾 (略) 东部选厂地块主要包括老冶炼厂、栾川县四新选厂、栾 (略) 。行业种类涉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加工。至2022年11月现场踏勘及调查工作时,该地块现状为:老冶炼厂、栾 (略) 生产设备均已拆除,构筑物部分存在;栾川县四新选厂为在产企业。经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初步认定本地块部分区域土壤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主要污染介质为土壤,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工作依据地块生产历史,按照分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法布设土壤采样点11个,共采集送检土壤样品42个(包含平行样4个、对照背景样2个)。检测项目主要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理化性质(pH)以及非金属一项(硒),共检测57项指标。调查共采集固体废物样品15个,送检样品为4个,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水浸)分析检测项目共计18项。危险废弃物浸出毒性(酸浸)分析检测项目共计15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中共有18项指标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固体废物样品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浸出液中危险成分浓度限值。固体废物样品QMGF10、QMGF11的氟化物含量及QM1A01-1、QM1A03-1的pH值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中的规定,判定固体废物样品QMGF10、QMGF11、QM1A01-1、QM1A03-1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过对本地块的初步污染识别和现场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相关要求,基于本地块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次工作调查发现地块内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后期开发利用本地块时对固体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将其清运至符合相关规范的场地进行贮存或填埋处理,且场地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该地块内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需要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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