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冠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00014348/2023-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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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冠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00014348/2023-00902


一、起草背景

2002年3月,冠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冠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冠政发【2002】20号)至今已有21年,已不适应上级政策要求, (略) 建设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法制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需要尽快制定我县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2015 (略) 人民政府出台《 (略) 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年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0 (略) 人民政府出台《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分别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职能、规划计划、储备实施、土地管护、开发与供应、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有:

(一)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部门相关职责: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县人民 (略) 场的宏观调控和保障能力,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和土地税储备管理工作,结合我县长期工作实践凝练、总结,确立了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六统一”工作原则。明确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运行协作机制,研究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依法取得的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关于土地储备规划与计划:《办法》规定了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县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县自然资和规划部门会同且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土地储备范围及入库标准:《办法》明确规定5种类型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即依法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明确了不得入库的三种情形,即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形的土地,未完成调查核查、评估和治理的;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权属不清晰的;其他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四)关于储备土地的管护、开发和利用:一是明确管护方式。明确储备土地可以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二是明确前期开发内容。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前期开发,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前期开发的内容包括收储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三是明确临时利用方式。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可以采取有偿利用和无偿利用的方式进行临时利用,采取出租方式有偿利用的,租金底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关于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办法》还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政策咨询

单位: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635-*


一、起草背景

2002年3月,冠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冠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冠政发【2002】20号)至今已有21年,已不适应上级政策要求, (略) 建设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法制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需要尽快制定我县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2015 (略) 人民政府出台《 (略) 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年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0 (略) 人民政府出台《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分别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职能、规划计划、储备实施、土地管护、开发与供应、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有:

(一)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部门相关职责: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县人民 (略) 场的宏观调控和保障能力,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和土地税储备管理工作,结合我县长期工作实践凝练、总结,确立了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六统一”工作原则。明确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运行协作机制,研究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依法取得的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关于土地储备规划与计划:《办法》规定了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县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县自然资和规划部门会同且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土地储备范围及入库标准:《办法》明确规定5种类型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即依法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明确了不得入库的三种情形,即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形的土地,未完成调查核查、评估和治理的;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权属不清晰的;其他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四)关于储备土地的管护、开发和利用:一是明确管护方式。明确储备土地可以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二是明确前期开发内容。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前期开发,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前期开发的内容包括收储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三是明确临时利用方式。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可以采取有偿利用和无偿利用的方式进行临时利用,采取出租方式有偿利用的,租金底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关于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办法》还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政策咨询

单位: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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