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昌市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相关信息网上公开
关于《南昌市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相关信息网上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南昌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部委托方式委托江西艾莱 (略) 对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项目。
(2)项目地址:LKQ103-A05地块位于南昌临空经济区直管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北纬:28.*°。地块宗地面积为96758.02m2。
(3)基本情况:
南昌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东至滨湖三路,西至滨湖一路,北至杨家湖街,南至滨湖路,地块内现状为公园绿地和坑塘水面,现已变更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地块内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分局提供的《南昌临经济区直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居住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方案
(1)地块潜在污染因素分析:通过对该地块历史使用情况、项目前期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地块内历史上未发生过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地下输送管、储存池或深坑。毗邻地块西面现状为杨家湖公园建设搭建的临时工棚和一条明渠,南面为滨湖路现已建成,杨家湖绿化带正在建设中,北面为现状为一块空地,规划为光谷产业园,地块东面现状也为待建设空地,规划为文体中心。北东面为江西 (略) ,主要从事挖掘机设备维修,对本地块图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可能性较小。地块及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均未作为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等生产活动,不涉及环境污染是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等污染情形。
(2)土壤现场快筛:根据调查结果,LKQ103-A05地块前为填湖造*形成地块,地块土壤受到污染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土壤快筛采用专业布点法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在地块内布置土壤快筛点,初步筛查用于回填的外来土体是否存在污染,在地块内布置现场快筛点6个。在地块外四个轴向分别设置1个土壤对照筛查点位。 (略) 土壤背景值分布特征及地块现状用地情况,确定土壤现场快筛因子包括总挥发性有机物,镉、砷、铜、锌、镍、锰、钒、铅、钴、汞等。
(3)地表水监测:本地块为杨家湖填湖形成,填土来源于临空区创业大道、建园四路和七里岗大街西延三个项目的建设余土,地块内地表水体为降雨积水及杨家湖围堰形成水体,本次调查取地块内地表水监测(SW1),监测因子包括苯、*苯、二*苯、石油类、PH、砷、铜、锌、镍、锰、钒、铅、钴、汞、铬共计15项。
(4)土壤监测:为进一步掌握填土污染状况,本次取地块内土壤样(TA05)监测,监测因子包括土壤快筛金属因子及周边地块潜在污染源分析可能对本地块造成影响的特征因子,具体为苯、*苯、二*苯、石油类、PH、砷、铜、锌、镍、锰、钒、铅、钴、汞、铬共计15项
三、调查结论
(1)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敏感目标较少,仅有两处地表水体为本项目保护目标。
(2)地块历史上为一片低洼地,现状为公园与绿地、坑塘水面,地块内历史上未发生过生产经营活动,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地下输送管、储存池或深坑。地块及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均未作为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等生产活动,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等污染情形,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无明显潜在污染源。
(3)本次调查地块内PID快速检测结果范围为0.065~1.594ppm,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部分气态无机物质浓度较低,地块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与地块外浓度相近,地块内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的可能性较小。苯、*苯、二*苯和锌均未检出
(4)现场 XRF 重金属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铬、铜、锌、镍、锰、钒、铅、钴、汞、砷等因子快速筛查浓度未超过对应筛选值,部分因子地块内检出值比对照点检出值略大,地块内钴、钒、铬和砷的最大占标率相对较大,分别为78.89%、80.35% 、89.75%。
(5)地表水监测结果为苯、*苯、二*苯和主要金属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内土壤和地表水体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内土壤中苯、*苯、二*苯和锌未检出,其他因子检出但未超标,仅有砷占标率较高,为81.5%,地块内土壤状况良好。
(6)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调查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存在潜在污染源,但无污染途径,地块内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本地块为未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调查到本阶段即可终止,调查结论可作为地块后续开发利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南昌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部委托方式委托江西艾莱 (略) 对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项目。
(2)项目地址:LKQ103-A05地块位于南昌临空经济区直管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北纬:28.*°。地块宗地面积为96758.02m2。
(3)基本情况:
南昌临空经济区LKQ103-A05地块东至滨湖三路,西至滨湖一路,北至杨家湖街,南至滨湖路,地块内现状为公园绿地和坑塘水面,现已变更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地块内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分局提供的《南昌临经济区直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居住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方案
(1)地块潜在污染因素分析:通过对该地块历史使用情况、项目前期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地块内历史上未发生过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地下输送管、储存池或深坑。毗邻地块西面现状为杨家湖公园建设搭建的临时工棚和一条明渠,南面为滨湖路现已建成,杨家湖绿化带正在建设中,北面为现状为一块空地,规划为光谷产业园,地块东面现状也为待建设空地,规划为文体中心。北东面为江西 (略) ,主要从事挖掘机设备维修,对本地块图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可能性较小。地块及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均未作为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等生产活动,不涉及环境污染是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等污染情形。
(2)土壤现场快筛:根据调查结果,LKQ103-A05地块前为填湖造*形成地块,地块土壤受到污染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土壤快筛采用专业布点法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在地块内布置土壤快筛点,初步筛查用于回填的外来土体是否存在污染,在地块内布置现场快筛点6个。在地块外四个轴向分别设置1个土壤对照筛查点位。 (略) 土壤背景值分布特征及地块现状用地情况,确定土壤现场快筛因子包括总挥发性有机物,镉、砷、铜、锌、镍、锰、钒、铅、钴、汞等。
(3)地表水监测:本地块为杨家湖填湖形成,填土来源于临空区创业大道、建园四路和七里岗大街西延三个项目的建设余土,地块内地表水体为降雨积水及杨家湖围堰形成水体,本次调查取地块内地表水监测(SW1),监测因子包括苯、*苯、二*苯、石油类、PH、砷、铜、锌、镍、锰、钒、铅、钴、汞、铬共计15项。
(4)土壤监测:为进一步掌握填土污染状况,本次取地块内土壤样(TA05)监测,监测因子包括土壤快筛金属因子及周边地块潜在污染源分析可能对本地块造成影响的特征因子,具体为苯、*苯、二*苯、石油类、PH、砷、铜、锌、镍、锰、钒、铅、钴、汞、铬共计15项
三、调查结论
(1)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敏感目标较少,仅有两处地表水体为本项目保护目标。
(2)地块历史上为一片低洼地,现状为公园与绿地、坑塘水面,地块内历史上未发生过生产经营活动,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地下输送管、储存池或深坑。地块及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均未作为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等生产活动,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等污染情形,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无明显潜在污染源。
(3)本次调查地块内PID快速检测结果范围为0.065~1.594ppm,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部分气态无机物质浓度较低,地块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与地块外浓度相近,地块内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的可能性较小。苯、*苯、二*苯和锌均未检出
(4)现场 XRF 重金属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铬、铜、锌、镍、锰、钒、铅、钴、汞、砷等因子快速筛查浓度未超过对应筛选值,部分因子地块内检出值比对照点检出值略大,地块内钴、钒、铬和砷的最大占标率相对较大,分别为78.89%、80.35% 、89.75%。
(5)地表水监测结果为苯、*苯、二*苯和主要金属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内土壤和地表水体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内土壤中苯、*苯、二*苯和锌未检出,其他因子检出但未超标,仅有砷占标率较高,为81.5%,地块内土壤状况良好。
(6)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调查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存在潜在污染源,但无污染途径,地块内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本地块为未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调查到本阶段即可终止,调查结论可作为地块后续开发利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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