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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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5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5月4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内蒙古 (略) 废旧车辆拆解项目

内蒙古自治 (略)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

内蒙古 (略)

(略) 则渊 (略)

项目概况:年拆解报废机动车10000辆,其中小型车(含电动汽车)7500辆/年、大型车2500辆/年。项目仅接收一般性质使用车辆的拆解,不接收槽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特殊装备车辆。

本项目占地面积24828.75平方米,场地内建设厂房2栋、建筑面积9018.33平方米,配套3条车辆回收、拆解生产线;建设办公用房900平米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

本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18.7万元,占总投资的2.37%。

废气:油液抽取、灌桶区和废油暂存间、制冷剂抽取区分别安装1套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经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及颗粒物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收集后经油水分离器+沉淀池(容积均为10m3)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建设单位拟建设1座4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切断阀,收集后泵入油水分离器+沉淀池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根据报告表预测厂界昼夜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固废:废油液、含油污泥单独收集在密闭容器内,贮存于废油液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余危险废物分类暂存至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无法分离回收利用的碎玻璃、碎塑料、橡胶及引爆后的废安全气囊等一般固体废物送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贮存后,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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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5月4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内蒙古 (略) 废旧车辆拆解项目

内蒙古自治 (略)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

内蒙古 (略)

(略) 则渊 (略)

项目概况:年拆解报废机动车10000辆,其中小型车(含电动汽车)7500辆/年、大型车2500辆/年。项目仅接收一般性质使用车辆的拆解,不接收槽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特殊装备车辆。

本项目占地面积24828.75平方米,场地内建设厂房2栋、建筑面积9018.33平方米,配套3条车辆回收、拆解生产线;建设办公用房900平米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

本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18.7万元,占总投资的2.37%。

废气:油液抽取、灌桶区和废油暂存间、制冷剂抽取区分别安装1套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经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及颗粒物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收集后经油水分离器+沉淀池(容积均为10m3)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建设单位拟建设1座4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切断阀,收集后泵入油水分离器+沉淀池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根据报告表预测厂界昼夜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固废:废油液、含油污泥单独收集在密闭容器内,贮存于废油液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余危险废物分类暂存至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无法分离回收利用的碎玻璃、碎塑料、橡胶及引爆后的废安全气囊等一般固体废物送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贮存后,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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