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碧和苑小区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山阳县碧和苑小区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本地块用途变更住宅用地,应依据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地块基本情况
山阳县碧和苑小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山阳县城关街道九子碑社区甘沟口组南大街东段(中心坐标:经度109.90108,纬度33.52577),东至碧和苑项目筹建处办公区、收储国有建设用地(原甘沟口组耕地),南至南大街,西至收储国有建设用地(原甘沟口组耕地)、居民区,北至山阳县新阳加工厂、甘沟口组居民区;土地面积14799.468平方米,地块编号:*。2022年7月4日商洛丰泰 (略) 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拟建设山阳县碧和苑小区项目。
二、土地使用权人
单位名称:商洛丰泰 (略)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 (略) (略)
四、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该阶段工作可知: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地块范围内无工业企业存在,无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无槽罐、无地下管线、无污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无外来客土,没有使用污水灌溉。相邻地块主要为储备地块、交通道路、居民区和停产企业等,经收集资料、调查分析可知地块北侧的山阳县新阳加工厂其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等无污染、破坏等情况,周围的居民区、道路和储备地块不会对本地块产生影响。由此判断,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满足项目建设规划要求,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本地块用途变更住宅用地,应依据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地块基本情况
山阳县碧和苑小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山阳县城关街道九子碑社区甘沟口组南大街东段(中心坐标:经度109.90108,纬度33.52577),东至碧和苑项目筹建处办公区、收储国有建设用地(原甘沟口组耕地),南至南大街,西至收储国有建设用地(原甘沟口组耕地)、居民区,北至山阳县新阳加工厂、甘沟口组居民区;土地面积14799.468平方米,地块编号:*。2022年7月4日商洛丰泰 (略) 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拟建设山阳县碧和苑小区项目。
二、土地使用权人
单位名称:商洛丰泰 (略)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 (略) (略)
四、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该阶段工作可知: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地块范围内无工业企业存在,无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无槽罐、无地下管线、无污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无外来客土,没有使用污水灌溉。相邻地块主要为储备地块、交通道路、居民区和停产企业等,经收集资料、调查分析可知地块北侧的山阳县新阳加工厂其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等无污染、破坏等情况,周围的居民区、道路和储备地块不会对本地块产生影响。由此判断,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满足项目建设规划要求,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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