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拟对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郑州磨料磨 (略)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郑州磨料磨 (略)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 传真:0379-*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 | 郑州磨料磨 (略) | 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 | (略) | 项目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 (略) 区原有厂区内,建筑面积3720㎡;主要建设内容:依托原有的3层、4层及5层生产区域,新增1层、2层,设置2个生产车间建设MPCVD生产线;新增1个70m3冷却水箱,依托原有的公用工程,配置相应的环保工程;主要新增生产设备:7台超声波清洗机、178台(10KW)MPCVD设备、5台(60KW)MPCVD设备、1个冷却水箱、37台激光切割机、26台氢气发生器、36台纯水机、6台研磨机、3抛光机、9台显微镜、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傅立叶变换红外光仪等;主要原辅材料:单晶金刚石基片、单晶硅衬底、40%氢氟酸、63%硝酸、金刚石微粉、高纯氢气、氧气、高纯*烷、无水*醇、解胶剂(*酮);扩建后生产规模:年产60万片宝石级大单晶金刚石、1万片(8kg)单晶金刚石、4万片(24kg)单晶金刚石、1万片(4kg)多晶金刚石;该项目总投资26388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 一、废气。(1)设置专用的清洗间并进行二次密闭,建设负压抽风系统,清洗废气(非*烷总烃)经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32米高排气筒排放;(2)CVD设备及MPCVD设备尾气(氢气、*烷),通过管道引至车间外排放;(3)酸雾废气(氟化物、硝酸雾)经收集后,通过SDG填料吸附处理,经32米高排气筒排放;(4)激光切割、研磨及抛光废气(颗粒物),经各自设备自带的除尘滤芯处理后,室内无组织排放;以上有组织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的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合并通过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2)MPCVD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郑州磨料磨 (略)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郑州磨料磨 (略)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 传真:0379-*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 | 郑州磨料磨 (略) | 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 | (略) | 项目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 (略) 区原有厂区内,建筑面积3720㎡;主要建设内容:依托原有的3层、4层及5层生产区域,新增1层、2层,设置2个生产车间建设MPCVD生产线;新增1个70m3冷却水箱,依托原有的公用工程,配置相应的环保工程;主要新增生产设备:7台超声波清洗机、178台(10KW)MPCVD设备、5台(60KW)MPCVD设备、1个冷却水箱、37台激光切割机、26台氢气发生器、36台纯水机、6台研磨机、3抛光机、9台显微镜、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傅立叶变换红外光仪等;主要原辅材料:单晶金刚石基片、单晶硅衬底、40%氢氟酸、63%硝酸、金刚石微粉、高纯氢气、氧气、高纯*烷、无水*醇、解胶剂(*酮);扩建后生产规模:年产60万片宝石级大单晶金刚石、1万片(8kg)单晶金刚石、4万片(24kg)单晶金刚石、1万片(4kg)多晶金刚石;该项目总投资26388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 一、废气。(1)设置专用的清洗间并进行二次密闭,建设负压抽风系统,清洗废气(非*烷总烃)经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32米高排气筒排放;(2)CVD设备及MPCVD设备尾气(氢气、*烷),通过管道引至车间外排放;(3)酸雾废气(氟化物、硝酸雾)经收集后,通过SDG填料吸附处理,经32米高排气筒排放;(4)激光切割、研磨及抛光废气(颗粒物),经各自设备自带的除尘滤芯处理后,室内无组织排放;以上有组织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的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合并通过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2)MPCVD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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