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茂县沙坝镇纳呼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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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茂县沙坝镇纳呼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茂县沙坝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审批茂县沙坝镇纳呼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函》(茂沙府函〔2023〕5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茂县沙坝镇纳呼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项目代码:2304-*-04-01-*)

二、建设性质:改建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修复一条产业田间采摘道路(对村内一条长5公里,平均宽度4米的产业道路进行维修);保护提升一座羌族特色村寨(对50户羌民居改造,修复羌寨大门,提升改造游步道4千米,打造3处微景观,打造2户羌族民宿示范户,人居环境整治);改造完善一个文化教育基地(改造一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示长廊、一个红色文化展示厅、一个廉政教育厅、一个纳呼村村史馆)。

四、项目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573.32万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00万元及财政资金73.32万元。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详见附件。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略)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和本核准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建设地点:茂县沙坝镇纳呼村。

七、建设工期:12个月

八、项目业主:茂县沙坝镇人民政府

九、其他事项:

(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使用项目代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用地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程序报批。

(三)请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要全过程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有效预防或控制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四)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是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行等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茂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8日

茂县沙坝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审批茂县沙坝镇纳呼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函》(茂沙府函〔2023〕5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茂县沙坝镇纳呼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项目代码:2304-*-04-01-*)

二、建设性质:改建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修复一条产业田间采摘道路(对村内一条长5公里,平均宽度4米的产业道路进行维修);保护提升一座羌族特色村寨(对50户羌民居改造,修复羌寨大门,提升改造游步道4千米,打造3处微景观,打造2户羌族民宿示范户,人居环境整治);改造完善一个文化教育基地(改造一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示长廊、一个红色文化展示厅、一个廉政教育厅、一个纳呼村村史馆)。

四、项目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573.32万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00万元及财政资金73.32万元。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详见附件。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略)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和本核准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建设地点:茂县沙坝镇纳呼村。

七、建设工期:12个月

八、项目业主:茂县沙坝镇人民政府

九、其他事项:

(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使用项目代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用地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程序报批。

(三)请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要全过程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有效预防或控制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四)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是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行等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茂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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