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融媒体制播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外电梯,制播技术中心、局部地下室及非机动车库)-五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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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融媒体制播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外电梯,制播技术中心、局部地下室及非机动车库)-五华县融媒体中心

建设单位五华县融媒体中心
工程名称五华县融媒体制播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外电梯,制播技术中心、局部地下室及非机动车库)
建设地址五华县城西外环与琴江四路交叉口处西南侧
建设规模13479.61平方米合同价格15598.54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广东 (略)
勘察单位建材广 (略)
设计单位上海江 (略)
施工单位广东 (略)
监理单位 (略)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曾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陈志祥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王文惠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志祥总监理工程师吴梦伟
合同工期2022.07.11~2024.05.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3-05-10;安全监督注册号:2023-05-10。总建筑面积13479.61平方米,其中制播技术中心、局部地下室及非机动车库(12883.8平方米地上五层,局部地下一层),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外电梯(595.81平方米一层)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五华县融媒体中心
工程名称五华县融媒体制播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外电梯,制播技术中心、局部地下室及非机动车库)
建设地址五华县城西外环与琴江四路交叉口处西南侧
建设规模13479.61平方米合同价格15598.54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广东 (略)
勘察单位建材广 (略)
设计单位上海江 (略)
施工单位广东 (略)
监理单位 (略)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曾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陈志祥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王文惠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志祥总监理工程师吴梦伟
合同工期2022.07.11~2024.05.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3-05-10;安全监督注册号:2023-05-10。总建筑面积13479.61平方米,其中制播技术中心、局部地下室及非机动车库(12883.8平方米地上五层,局部地下一层),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外电梯(595.81平方米一层)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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