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首钢轨道交通减振降噪用高分子材料部件研发实验室项目-已受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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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科首钢轨道交通减振降噪用高分子材料部件研发实验室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142号等5幢中的142号部分区域
公示时间:2023-05-06至2023-05-11
受理时间:2023-05-06
项目概况:北京铁科首钢 (略)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142号,厂区内目前已批复了4个项目,分别是:项目1——北京铁科 (略) 铁路扣件项目、项目2——北京铁科 (略) 新建生产用房、项目3——北京铁科 (略) 高速铁路扣件系统零部件生产线改造和扩建、项目4——北京铁科首钢 (略) 新型桥梁支座生产线建设工程,其中项目1已改造为项目3,项目4已停止运营,2022年11 (略) 。北京铁科首钢 (略) 利用现有厂房(该厂房为“北京铁科首钢 (略) 新型桥梁支座生产线建设工程”项目搬迁后腾空的厂房,该项目已于2022年11月完成搬迁)进行升级改造,不增加土建内容,采取聚氨酯微孔发泡技术、尼龙改性再生技术、纤维增强树脂拉挤缠绕技术开发四类10种研发品,开发出具备产业化能力的产品,不新增产能,试制产品不销售不使用,仅用于试验验证。本项目的实验目的是开发轨道交通减振降噪用高分子材料部件等产品,研制出的研发品经过性能测试后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本项目主要从事探索、开发性工作,探索开发研发产品的工艺条件、所需设备、原材料配比等,因此,本项目属于小试项目。本项目与所在厂区的原有项目没有关联,属于新建项目。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铁科首钢 (略)
联系人:宋希朝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142号等5幢中的142号部分区域
公示时间:2023-05-06至2023-05-11
受理时间:2023-05-06
项目概况:北京铁科首钢 (略)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142号,厂区内目前已批复了4个项目,分别是:项目1——北京铁科 (略) 铁路扣件项目、项目2——北京铁科 (略) 新建生产用房、项目3——北京铁科 (略) 高速铁路扣件系统零部件生产线改造和扩建、项目4——北京铁科首钢 (略) 新型桥梁支座生产线建设工程,其中项目1已改造为项目3,项目4已停止运营,2022年11 (略) 。北京铁科首钢 (略) 利用现有厂房(该厂房为“北京铁科首钢 (略) 新型桥梁支座生产线建设工程”项目搬迁后腾空的厂房,该项目已于2022年11月完成搬迁)进行升级改造,不增加土建内容,采取聚氨酯微孔发泡技术、尼龙改性再生技术、纤维增强树脂拉挤缠绕技术开发四类10种研发品,开发出具备产业化能力的产品,不新增产能,试制产品不销售不使用,仅用于试验验证。本项目的实验目的是开发轨道交通减振降噪用高分子材料部件等产品,研制出的研发品经过性能测试后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本项目主要从事探索、开发性工作,探索开发研发产品的工艺条件、所需设备、原材料配比等,因此,本项目属于小试项目。本项目与所在厂区的原有项目没有关联,属于新建项目。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铁科首钢 (略)
联系人:宋希朝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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