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职能编制规定
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职能编制规定
索 引 号:GCX0004/2023-15778
发文机关: 广昌县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5-06
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昌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安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性质】
广昌县建筑行业管理站、广昌县规划建设管理站整合组建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不再保留县广昌县建筑行业管理站、广昌县规划建设管理站。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为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正股级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主要职责】
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实施、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 (略) 政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 (略) 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有争议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有关工程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对其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或限期改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备案全过程的城建档案资料;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验收;负责查处违反国家城建档案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县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人员编制】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6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政事关系】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的住建领域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干部任免、人事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管理。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业务运行,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六条【失效文件】原为广昌县建筑行业管理站、广昌县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七条【经费渠道】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部补助。
第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794-*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 14:30-17:30办公地址:广昌县盱江镇子暄南路2号法人:李敏
索 引 号:GCX0004/2023-15778
发文机关: 广昌县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5-06
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昌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安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性质】
广昌县建筑行业管理站、广昌县规划建设管理站整合组建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不再保留县广昌县建筑行业管理站、广昌县规划建设管理站。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为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正股级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主要职责】
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实施、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 (略) 政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 (略) 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有争议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有关工程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对其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或限期改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备案全过程的城建档案资料;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验收;负责查处违反国家城建档案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县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人员编制】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6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政事关系】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的住建领域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干部任免、人事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管理。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业务运行,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六条【失效文件】原为广昌县建筑行业管理站、广昌县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七条【经费渠道】广昌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部补助。
第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794-*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 14:30-17:30办公地址:广昌县盱江镇子暄南路2号法人: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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