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尔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实验室项目-ee3f0f03734d45cd803d69ed164423e7-拟审查项目
北京博尔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实验室项目-ee3f0f03734d45cd803d69ed164423e7-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屯538号1号楼(海星医疗健康创新园C区)
公示时间:2023-05-12
受理时间:2023-04-2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浓酸及挥发性有机试剂的少量挥发,以及75%酒精消毒的挥发。实验废气经各实验室的通风橱或排风系统引至楼顶,设置2套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经2根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17m。各大气污染物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均能确保达标排放。废水:本项目排水主要为实验清洗废水、制水废水、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总量378.763m3/a,实验清洗废水经本项目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制水废水、生活污水一起园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丰再生水厂,外排废水水质能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废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收集于各实验室指定区域、定期外售,制水设备产生的废滤芯及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实验室内通风橱等实验设备,以及楼顶布置的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噪声源强约为65~70dB(A),各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和窗户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根据预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李栋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博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屯538号1号楼(海星医疗健康创新园C区)
公示时间:2023-05-12
受理时间:2023-04-2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浓酸及挥发性有机试剂的少量挥发,以及75%酒精消毒的挥发。实验废气经各实验室的通风橱或排风系统引至楼顶,设置2套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经2根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17m。各大气污染物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均能确保达标排放。废水:本项目排水主要为实验清洗废水、制水废水、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总量378.763m3/a,实验清洗废水经本项目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制水废水、生活污水一起园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丰再生水厂,外排废水水质能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废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收集于各实验室指定区域、定期外售,制水设备产生的废滤芯及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实验室内通风橱等实验设备,以及楼顶布置的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噪声源强约为65~70dB(A),各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和窗户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根据预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李栋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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