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凯盛玻璃有限公司250t/d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蚌埠凯盛玻璃有限公司250t/d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250t/d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联系电话:*
地址:淮上区淮上大道5229号安徽蚌埠工业园306室
项目名称 | 250t/d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淮上区蚌埠工业园长征北路801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建材玻璃 (略) (略) |
项目概况 | 该项 (略) 淮上区蚌埠工业园长征北路801号。项目总投资985万元,总建筑面积90433.18㎡(利用现有厂区)。项目主体工程由原料车间、联合车间等组成,包含1条250t/d的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生产线。其中原料车间、联合车间均依托现有,只在原料车间内调整原料料方;新增铁红称量、倒料系统;新增硝酸钠称量、倒料系统;新增硒粉、钴粉称量、倒料系统;新增铁红、硝酸钠、硒粉、钴粉预混系统;联合车间内成型工序新增镀膜工艺(镀碳化硅);改造冷端堆垛系统。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厂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特气室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非*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和要求;厂区无组织颗粒物和液氨储罐及制氢站无组织 (略)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5-2022)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淮上区政府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略) 淮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2207-*-04-02-*)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250t/d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联系电话:*
地址:淮上区淮上大道5229号安徽蚌埠工业园306室
项目名称 | 250t/d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淮上区蚌埠工业园长征北路801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建材玻璃 (略) (略) |
项目概况 | 该项 (略) 淮上区蚌埠工业园长征北路801号。项目总投资985万元,总建筑面积90433.18㎡(利用现有厂区)。项目主体工程由原料车间、联合车间等组成,包含1条250t/d的电子工业用显示玻璃生产线。其中原料车间、联合车间均依托现有,只在原料车间内调整原料料方;新增铁红称量、倒料系统;新增硝酸钠称量、倒料系统;新增硒粉、钴粉称量、倒料系统;新增铁红、硝酸钠、硒粉、钴粉预混系统;联合车间内成型工序新增镀膜工艺(镀碳化硅);改造冷端堆垛系统。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厂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特气室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非*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和要求;厂区无组织颗粒物和液氨储罐及制氢站无组织 (略)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5-2022)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淮上区政府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略) 淮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2207-*-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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