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辽宁京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辽宁京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8日我局对辽宁 (略) 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21号
关于辽宁 (略) 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12000万元建设“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绝氧碳化车间(占地面积1800m2)、废轮胎破碎车间(占地面积2200m2)、成品库房(占地面积1800m2)及原料房(占地面积1800m2)等构筑物。拟在绝氧碳化车间建3条废轮胎裂解油生产线,在废轮胎破碎车间建2条胶粉生产线。其它辅助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年生产裂解油42000t,炭黑37000t,钢丝14312t,胶粉20000t。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堆料场地及施工场地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废轮胎切割及研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分别采用“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气经各自排气筒(切割:DA001,研磨:DA003;高20m)排放;裂解产生的可燃气经碱吸收净化后引入供热装置(裂解加热炉)燃烧,产生的烟气经“碱吸收塔+烟气净化系统+SCR脱硝”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25m)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采取“生物滴滤塔+活性炭吸附”组合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高15m)排放;内浮顶储罐大小呼吸阀和装车栈台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取“深冷+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5;高15m)排放。
热裂解中轮胎破碎系统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热裂解装备的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苯、二*苯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轮胎破碎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污水处理、储罐及装车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厂界污染物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厂界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表2无组织标准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02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新建)。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水排污水、地面清洗废水。所有废水均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新建;处理规模:20t/d)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采用“气浮+水解酸化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处理工艺。
废水排放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的表2排放浓度。
本项目生活污水、循环排污水、地面清洗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隔声、基础减振、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破碎工序布袋除尘器粉尘,裂解废气除尘器粉尘以及胶粉加工工序粉尘、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裂解废气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可燃气碱液吸收塔产生的废碱液、油水分离器(工序)产生的含水废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储油罐产生的油渣。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新建;建筑面积300㎡),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设1座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750m3)。
本项目采取三级防控措施。设置罐区围堰(新建;有效容积1440m3)为一级防控措施;设置事故缓冲池(新建;有效容积1000 m3)为二级防控措施;在污水处理站终端采取封堵截留为三级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8日我局对辽宁 (略) 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21号
关于辽宁 (略) 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12000万元建设“废旧轮胎热裂解项目”。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绝氧碳化车间(占地面积1800m2)、废轮胎破碎车间(占地面积2200m2)、成品库房(占地面积1800m2)及原料房(占地面积1800m2)等构筑物。拟在绝氧碳化车间建3条废轮胎裂解油生产线,在废轮胎破碎车间建2条胶粉生产线。其它辅助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年生产裂解油42000t,炭黑37000t,钢丝14312t,胶粉20000t。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堆料场地及施工场地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废轮胎切割及研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分别采用“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气经各自排气筒(切割:DA001,研磨:DA003;高20m)排放;裂解产生的可燃气经碱吸收净化后引入供热装置(裂解加热炉)燃烧,产生的烟气经“碱吸收塔+烟气净化系统+SCR脱硝”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25m)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采取“生物滴滤塔+活性炭吸附”组合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高15m)排放;内浮顶储罐大小呼吸阀和装车栈台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取“深冷+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5;高15m)排放。
热裂解中轮胎破碎系统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热裂解装备的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苯、二*苯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轮胎破碎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污水处理、储罐及装车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厂界污染物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厂界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表2无组织标准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02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新建)。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水排污水、地面清洗废水。所有废水均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新建;处理规模:20t/d)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采用“气浮+水解酸化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处理工艺。
废水排放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的表2排放浓度。
本项目生活污水、循环排污水、地面清洗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隔声、基础减振、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破碎工序布袋除尘器粉尘,裂解废气除尘器粉尘以及胶粉加工工序粉尘、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裂解废气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可燃气碱液吸收塔产生的废碱液、油水分离器(工序)产生的含水废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储油罐产生的油渣。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新建;建筑面积300㎡),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设1座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750m3)。
本项目采取三级防控措施。设置罐区围堰(新建;有效容积1440m3)为一级防控措施;设置事故缓冲池(新建;有效容积1000 m3)为二级防控措施;在污水处理站终端采取封堵截留为三级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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