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地质资源保护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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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地质资源保护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全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地质资源保护管理服务中心起草了《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19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或建议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莒县地质资源保护管理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ttp://**


附件:《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 件


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县政府对本办法划定范围内的砂石料实行统一收储管理。

第三条县矿产资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程序选择1~2处县属国有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作为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收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上述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收储企业根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在有关部门单位监督指导下,负责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涉及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可利用砂石料;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之外的投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料;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有利用价值的土方料;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可利用砂石料;

(五)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的砂石料。

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区)项目产生的合法矿产品不在统一收储管理范围。涉及保密、军事等特殊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料依法另行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合理自用范围如下:

(一)经依法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性项目产生的砂石料自用范围为批准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

(二)本条第一款之外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自用范围限于本项目批准红线范围内的挡墙、围墙、截排水设施、场地回填等非主体工程。

(三)其他依法可以自用的情形。

第八条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的砂石料,应当优先保障全县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需要,严禁收储企业私自调配使用。

第九条收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统一收储管理制度,按照一事一案原则,根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及时对接有关职能部门和具体项目单位,制定收储管理方案;

(二)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设置储存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统一收储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收储量计量,做好收储台账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动态数据跟踪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四)健全智慧化监管系统,按照节约集约原则,整合现有信息化监管资源,加强对统一收储管理砂石料的监管,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

(五)其他应尽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砂石料统一收储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依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砂石(土)料除项目合理自用外,交由收储企业统一收储。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砂石(土)料利用方案,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

(二)依法采取招标之外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砂石(土)料利用方案,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过程中待处置的可利用砂石(土)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

(四)其他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收储企业应当结合收储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 (略)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处置所接管砂石料。

处置起拍价 (略) (略) 场基准价,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竞得人与收储企业签订合同,一次性全额缴纳出让价款,由收储企业统一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收储企业在实行统一收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储运、监管、评估、咨询、勘验等合理费用(含矿产资源监管平台运行费用),计入县属国有企业运营成本,经县财政评审后,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辖区内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待处置砂石料权属清晰无争议,保障统一收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工作质效,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塘坝建设、河道疏浚、土地整理等项目建设名义,变相违规采挖砂石料,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以土地承包、荒山承包等名义,变相违规采挖砂石料,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配使用纳入统一收储管理范围的砂石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以说情、打招呼等形式违规干预统一收储管理工作的;

(五)拒不配合统一收储管理实施工作的;

(六)其他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办法施行前,相关项目建设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按原批准意见实施。本办法施行后,我县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施行期间,若遇上级法律政策调整,以新调整的法律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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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全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地质资源保护管理服务中心起草了《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19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或建议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莒县地质资源保护管理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ttp://**


附件:《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 件


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县政府对本办法划定范围内的砂石料实行统一收储管理。

第三条县矿产资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程序选择1~2处县属国有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作为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收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上述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收储企业根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在有关部门单位监督指导下,负责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涉及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可利用砂石料;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之外的投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料;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有利用价值的土方料;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可利用砂石料;

(五)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的砂石料。

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区)项目产生的合法矿产品不在统一收储管理范围。涉及保密、军事等特殊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料依法另行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合理自用范围如下:

(一)经依法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性项目产生的砂石料自用范围为批准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

(二)本条第一款之外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自用范围限于本项目批准红线范围内的挡墙、围墙、截排水设施、场地回填等非主体工程。

(三)其他依法可以自用的情形。

第八条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的砂石料,应当优先保障全县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需要,严禁收储企业私自调配使用。

第九条收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统一收储管理制度,按照一事一案原则,根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及时对接有关职能部门和具体项目单位,制定收储管理方案;

(二)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设置储存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统一收储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收储量计量,做好收储台账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动态数据跟踪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四)健全智慧化监管系统,按照节约集约原则,整合现有信息化监管资源,加强对统一收储管理砂石料的监管,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

(五)其他应尽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砂石料统一收储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依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砂石(土)料除项目合理自用外,交由收储企业统一收储。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砂石(土)料利用方案,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

(二)依法采取招标之外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砂石(土)料利用方案,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过程中待处置的可利用砂石(土)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

(四)其他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收储企业应当结合收储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 (略)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处置所接管砂石料。

处置起拍价 (略) (略) 场基准价,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竞得人与收储企业签订合同,一次性全额缴纳出让价款,由收储企业统一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收储企业在实行统一收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储运、监管、评估、咨询、勘验等合理费用(含矿产资源监管平台运行费用),计入县属国有企业运营成本,经县财政评审后,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辖区内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待处置砂石料权属清晰无争议,保障统一收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工作质效,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塘坝建设、河道疏浚、土地整理等项目建设名义,变相违规采挖砂石料,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以土地承包、荒山承包等名义,变相违规采挖砂石料,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配使用纳入统一收储管理范围的砂石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以说情、打招呼等形式违规干预统一收储管理工作的;

(五)拒不配合统一收储管理实施工作的;

(六)其他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办法施行前,相关项目建设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按原批准意见实施。本办法施行后,我县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施行期间,若遇上级法律政策调整,以新调整的法律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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