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林区金山屯镇河北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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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制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金林区金山屯镇河北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中国·伊春网站向社会公告, (略) 民和关注、 (略) 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bsp;
一、中国·伊春网址:http://**
二、公告时间: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2月5日
三、联系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四、地址:伊美区林都大街4号
五、邮编:*
六、电话:0458-*
七、联系人:王艳成、达片
八、E-mail:*@*63.com
(略) 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金林区金山屯镇河北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略) 的开发建设,统筹垃圾转运站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 (略) 功能,加强金山屯镇规划管理与建设管理,提供地块开发建设的技术依据与措施,特编制《金林区金山屯镇河北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东至北苑路、西至规划四路、南至汤旺河河道管理范围线、北至规划三路。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8.46公顷。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 号);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7)《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1年)
2.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
(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4)《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5) (略) 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6)其他地方相关文件。
第四条 规划符合性
由于新规划处于编制阶段,该地块新规划用地类型暂未明确。本规划以《金山屯区城镇总体规划(2002-2020)》为基础,落实其对规划区用地性质与定位等要求,并对其进行深化与细化。
第五条 规划原则
区域协调与统筹发展原则;前瞻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原则;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六条 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范围内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等)也必须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本文本与金林区金山屯镇河北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八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 (略) 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在下阶段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本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本规划黑体字加__内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其中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法定图则组成,技术文件由说明书、技术图纸组成。
第二章 定位与规模第十一条 功能定位
规划本区域定义为居住片区,打造生态、宜居示范区,并为满足周边地块垃圾转运需求建设垃圾转运站。
第十二条 用地规模
本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为8.46公顷。
第三章 用地布局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位于地块中部,面积为4.18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9.41%;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为北苑路、北环支路,规划三路,规划四路,面积为1.2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4.54%;
第十五条 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区内公用设施用地包括环卫用地一处,位于规划区北侧,面积为0.4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73%。
第十六条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规划区内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分为公园绿地及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位于规划区南北两侧,面积为1.8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1.28%;防护绿地位于规划区北侧,面积为0.8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0.05%。
第四章 道路规划第十七条 路网结构
规划形成“一主、三辅”的方格网道路结构。
一主:以北苑路为 (略) 次干路;
三辅:规划区周边规划道路为北环支路,规划三路,规划四路, (略) 支路。
第十八条 道路等级和断面形式
道路等级为二级, (略) 次干路、城市支路;
次干路:红线宽度20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块板;
支路:红线宽度16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块板;
第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1.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 (略) 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距离公共交通站台不得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且不宜设于主干路上。
2.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机动车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 米的消防车道。
4.地块的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按照图则地块控制要素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道路竖向
应尽量保证道路最小纵坡0.3%,积雪或 (略) 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5.0%。
第五章 城市设计引导第二十一条 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地块整体以低多层建筑为主。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线
在本片区内,建筑应后退用地红线地块间不少于5米,退次干路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景观与色彩
建筑物外墙色彩应选择简洁沉稳的色系,色彩淡雅、明快,避免使用凝重的色彩。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高亮度、高纯度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低纯度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点缀色则采用以原色、间色等高纯度、高明度的色彩,营造出和谐统一又风格鲜明的建筑特性。
以白色、浅灰色和米黄色为主色调;适当采用黑色、深灰色点缀,灵活采用银灰色金属材质。
第二十四条 建筑立面风格
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略) 建筑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该高度。总体设计突出建筑风格的现代性,塑造简洁、干净的现代建筑基本特征,沿街立面宜风格协调,形式多样,开窗、分层线等立面要素宜构图统一,营造即协调又富于变化的街道立面。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略)第七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三十六条 水环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达到规定标准,城市污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大气环境
在确保机动车尾气环保达标的基础上,区内主次干道的断面设计尽量增加绿化带的比例,使步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绿化带相隔,道路红线以外分别控制宽度不等的绿化带,保持道路清洁,减少扬尘。
第三十八条 声环境
规划区环境噪声达标率为100%,主要交通干线噪声达标率为9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为100%。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三类,分别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3)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生活垃圾清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固废实现零排放。粪便纳入城区污水处理系统,达 (略) 水体,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规划将生活垃圾运送垃圾处理厂处置。建立固废综合利用系统,逐步推行固废分类收集和处理危险固废和医疗垃圾的统一安全处置。
第八章 土地使用控制第四十条 地块划分
规划按照“单元-街坊-地块”体系逐级划分进行编号。本次规划区面积较小,不足以形成一个控规单元,地块编码分为“街坊-地块”两级。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
本次规划规定了各个地块的使用性质,作为土地开发的依据。同时,规划允许某些地块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对用地性质作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允许在开发过程中,在某些特定的用地中兼容建设一些其他用地性质的项目,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详见附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地块变更原则
地块拆分: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细分或合并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鼓励地块合并进行整体开发,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用地构成、开发规模及设施配套必须符合控制图则所规定的要求。
用地红线调整:用地红线调整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调整理由和调整后的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调整。
①在地块开发过程中,涉及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如调整后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面积不小于原控制指标,则允许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在同一街坊内调整。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相邻,如该公共设施用地配建的停车位数量不小于该地块原控制值与相邻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控制的停车位数量之和,且向公众开放,则可将该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并入相邻公共设施用地。合并后的公共设施用地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机动车出入口方位保持不变,用地面积由合并前相应地块的用地面积相加所得,容积率按原控制的建筑面积与合并后相应地块相加所得的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得到。
②在地块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广场用地调整的,如调整后的广场用地面积不小于原控制指标,则允许广场在同一街坊内调整。
③在地块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小型垃圾转运站用地调整的,如调整后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小于原控制指标,则允许小型垃圾转运站在同一街坊内调整。
④用地红线调整涉及到绿线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黄线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筑退让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用地边 (略) 相关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0米。
第四十四条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1-1.2之间。
公用设施用地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1-0.5之间。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
居住用地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公用设施用地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第九章 五线管制规划第四十六条 红线
红线指中心城区规划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用地界线。原则上,红线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主次干道的道路宽度及走向应严格按“五线”控制图则控制。
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红线,支路道路红线可结合开发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城市黄线
本规划区包括供电、供热、 (略) 政设施的范围线,规划总用地面积为0.4公顷。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实因 (略) 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规划,并 (略) 黄线, (略) 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规划一并报批,并在报批前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绿线
本次规划绿线内用地包括规划区南北两侧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总用地面积1.8公顷,其中公园绿地面积为1.43公顷,防护绿地面积为0.37公顷。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略) 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 (略) 绿线范围内进行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略) 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略) 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四十九条 城市蓝线
本 (略) 蓝线为汤旺河河道管理范围线。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略) (略) 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 (略) 蓝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规划,并 (略) 蓝线, (略) 蓝线,应当随 (略) 规划一并报批,并在报批前进行公示,需要 (略) 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附录1:名词解释1.地块: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 (略) 用地单元。
2.片区: (略) 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3.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4.用地面积: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8.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9.道路红线: (略) 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1.城市蓝线: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12.城市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3.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4.建筑退让: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15.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16.停车泊位:规划地块内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数。
17.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 (略) 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18.建筑间距: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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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略) 的开发建设,统筹垃圾转运站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 (略) 功能,加强金山屯镇规划管理与建设管理,提供地块开发建设的技术依据与措施,特编制《金林区金山屯镇河北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东至北苑路、西至规划四路、南至汤旺河河道管理范围线、北至规划三路。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8.46公顷。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 号);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7)《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1年)
2.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
(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4)《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5) (略) 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6)其他地方相关文件。
第四条 规划符合性
由于新规划处于编制阶段,该地块新规划用地类型暂未明确。本规划以《金山屯区城镇总体规划(2002-2020)》为基础,落实其对规划区用地性质与定位等要求,并对其进行深化与细化。
第五条 规划原则
区域协调与统筹发展原则;前瞻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原则;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六条 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范围内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等)也必须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本文本与金林区金山屯镇河北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八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 (略) 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在下阶段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本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本规划黑体字加__内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其中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法定图则组成,技术文件由说明书、技术图纸组成。
第二章 定位与规模第十一条 功能定位
规划本区域定义为居住片区,打造生态、宜居示范区,并为满足周边地块垃圾转运需求建设垃圾转运站。
第十二条 用地规模
本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为8.46公顷。
第三章 用地布局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位于地块中部,面积为4.18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9.41%;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为北苑路、北环支路,规划三路,规划四路,面积为1.2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4.54%;
第十五条 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区内公用设施用地包括环卫用地一处,位于规划区北侧,面积为0.4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73%。
第十六条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规划区内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分为公园绿地及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位于规划区南北两侧,面积为1.8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1.28%;防护绿地位于规划区北侧,面积为0.8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0.05%。
第四章 道路规划第十七条 路网结构
规划形成“一主、三辅”的方格网道路结构。
一主:以北苑路为 (略) 次干路;
三辅:规划区周边规划道路为北环支路,规划三路,规划四路, (略) 支路。
第十八条 道路等级和断面形式
道路等级为二级, (略) 次干路、城市支路;
次干路:红线宽度20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块板;
支路:红线宽度16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块板;
第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1.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 (略) 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距离公共交通站台不得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且不宜设于主干路上。
2.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机动车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 米的消防车道。
4.地块的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按照图则地块控制要素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道路竖向
应尽量保证道路最小纵坡0.3%,积雪或 (略) 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5.0%。
第五章 城市设计引导第二十一条 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地块整体以低多层建筑为主。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线
在本片区内,建筑应后退用地红线地块间不少于5米,退次干路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景观与色彩
建筑物外墙色彩应选择简洁沉稳的色系,色彩淡雅、明快,避免使用凝重的色彩。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高亮度、高纯度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低纯度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点缀色则采用以原色、间色等高纯度、高明度的色彩,营造出和谐统一又风格鲜明的建筑特性。
以白色、浅灰色和米黄色为主色调;适当采用黑色、深灰色点缀,灵活采用银灰色金属材质。
第二十四条 建筑立面风格
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略) 建筑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该高度。总体设计突出建筑风格的现代性,塑造简洁、干净的现代建筑基本特征,沿街立面宜风格协调,形式多样,开窗、分层线等立面要素宜构图统一,营造即协调又富于变化的街道立面。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略)第七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三十六条 水环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达到规定标准,城市污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大气环境
在确保机动车尾气环保达标的基础上,区内主次干道的断面设计尽量增加绿化带的比例,使步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绿化带相隔,道路红线以外分别控制宽度不等的绿化带,保持道路清洁,减少扬尘。
第三十八条 声环境
规划区环境噪声达标率为100%,主要交通干线噪声达标率为9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为100%。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三类,分别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3)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生活垃圾清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固废实现零排放。粪便纳入城区污水处理系统,达 (略) 水体,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规划将生活垃圾运送垃圾处理厂处置。建立固废综合利用系统,逐步推行固废分类收集和处理危险固废和医疗垃圾的统一安全处置。
第八章 土地使用控制第四十条 地块划分
规划按照“单元-街坊-地块”体系逐级划分进行编号。本次规划区面积较小,不足以形成一个控规单元,地块编码分为“街坊-地块”两级。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
本次规划规定了各个地块的使用性质,作为土地开发的依据。同时,规划允许某些地块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对用地性质作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允许在开发过程中,在某些特定的用地中兼容建设一些其他用地性质的项目,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详见附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地块变更原则
地块拆分: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细分或合并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鼓励地块合并进行整体开发,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用地构成、开发规模及设施配套必须符合控制图则所规定的要求。
用地红线调整:用地红线调整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调整理由和调整后的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调整。
①在地块开发过程中,涉及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如调整后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面积不小于原控制指标,则允许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在同一街坊内调整。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相邻,如该公共设施用地配建的停车位数量不小于该地块原控制值与相邻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控制的停车位数量之和,且向公众开放,则可将该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并入相邻公共设施用地。合并后的公共设施用地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机动车出入口方位保持不变,用地面积由合并前相应地块的用地面积相加所得,容积率按原控制的建筑面积与合并后相应地块相加所得的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得到。
②在地块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广场用地调整的,如调整后的广场用地面积不小于原控制指标,则允许广场在同一街坊内调整。
③在地块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小型垃圾转运站用地调整的,如调整后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小于原控制指标,则允许小型垃圾转运站在同一街坊内调整。
④用地红线调整涉及到绿线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黄线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筑退让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用地边 (略) 相关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0米。
第四十四条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1-1.2之间。
公用设施用地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1-0.5之间。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
居住用地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公用设施用地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第九章 五线管制规划第四十六条 红线
红线指中心城区规划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用地界线。原则上,红线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主次干道的道路宽度及走向应严格按“五线”控制图则控制。
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红线,支路道路红线可结合开发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城市黄线
本规划区包括供电、供热、 (略) 政设施的范围线,规划总用地面积为0.4公顷。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实因 (略) 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规划,并 (略) 黄线, (略) 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规划一并报批,并在报批前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绿线
本次规划绿线内用地包括规划区南北两侧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总用地面积1.8公顷,其中公园绿地面积为1.43公顷,防护绿地面积为0.37公顷。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略) 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 (略) 绿线范围内进行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略) 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略) 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四十九条 城市蓝线
本 (略) 蓝线为汤旺河河道管理范围线。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略) (略) 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 (略) 蓝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规划,并 (略) 蓝线, (略) 蓝线,应当随 (略) 规划一并报批,并在报批前进行公示,需要 (略) 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附录1:名词解释1.地块: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 (略) 用地单元。
2.片区: (略) 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3.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4.用地面积: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8.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9.道路红线: (略) 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1.城市蓝线: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12.城市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3.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4.建筑退让: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15.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16.停车泊位:规划地块内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数。
17.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 (略) 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18.建筑间距: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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