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水厂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水厂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 (略) (略) 金林区水厂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略) 人民政府(伊政函【2021】64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 (略) 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namespace prefix = "o" />
一、公布时间:自2021年11月11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中国·伊春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
邮 编:*
联系人:倪向楠、刘佳琪
(略) 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略) (略) 金林区水厂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略) 金林区水厂A地块(以下简称规划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的使用范围为:金林区金山屯镇南部,通寺路西侧、规划路北侧,总用地面积为28524.58平方米。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金山屯区总体规划》(2002-2020)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2011)》
5.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
第三条本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城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也应符合国家、 (略) (略)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在城区地块内的任何建设单位, (略) 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 (略) 基础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本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本规划主要文件有:文本和规划图则。文本和规划图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 (略) 、 (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录。
第二章 城区定位、规模及地块编码
第九条规划用地定位为:供水用地、防 (略) 道路用地为一体的综合性用地。
第十条规划总用地规模28524.58平方米。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规划用地为供水用地的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2011)》、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土地使用性质详见《03土地使用规划图》。
第十二条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分为二类:
1.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规划允许相容的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规划用地确定的“现状保留”,仅指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与规划相符的地块。若现有合法土地的使用性质与本规划不符的,可暂保持其原来的使用功能,但不得在原地进行扩建和新建工程。一旦该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新建时,则该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相符。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地块控制指标应重新确定:
1. 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五章 道路交通及绿化
第十七条道路等级
地块东侧为现状通寺路,红线宽度为20米,南侧为规划路,红线宽度为10米。
第十八条 绿化控制规定
1.整体开发的地块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15%。
2.停车场绿化规定
符合现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停车场绿化设计规定:
(1)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略)
第七章 规划控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工程管线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突出物”的规定,不允许凸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包括: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 (略) 的管线、隧道、 (略) 政公共设施的其他设施。
2. 根据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突出物”的规定,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米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米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但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设置台阶、踏步,其伸出外墙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之和。
2.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3.建筑物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可将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红线宽度。
4.满足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登高控制区的净空要求。
第三十条防灾控制规定
1.依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及按国家规定,规划用地按照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进行设防。
2.抗震疏散分为就地疏散、中程疏散和远程疏散。抗震疏散通道的宽度大于等于15米。
3.规划用地新建单建式人防出入口,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取敞开方式,临近建筑物的出入口,平时应当敞开。
4.规划用地内人防工程内按规划配建的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应当设置明确的交通指示标志,保证畅通。
5.消防车通道 (略) 道路网络系统,由公路、城市各级道路及小区内消防车道组成。
第三十一条无障碍设计规定
规划用地内主要的人行道按照国际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给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厅和公厕设计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第八章 城市设计引导
第三十二条建筑风格和色彩
1.建筑风格
以简约建筑风格为主,根据不同用地功能,考虑相邻建筑的关系,强调整体性、集聚性使建筑与街道空间环境相融合,创造富有审美价值和感染力的建筑表现形式。
2.建筑色彩
建筑应注重整体区域的协调统一,建筑色彩主调以高明度、低饱和度暖色系为主;高层建筑体量大,造型突出色彩选择应在与环境协调的基础上增加色彩变化,建筑色彩主调以中高明度低饱和度的暖色系为主。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态与风貌等 (略) 色彩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沿街建筑界面
1.从人的运动感受角度,考虑人行、车行视觉心理特征。车行主导景观界面,高层建筑在体量、间距等方面应有一定的秩序和规律。应强调建筑界面的韵律、节奏及轮廓线的变化;人行主导景观界面,街道空间的下部界面应保持连续性。步行界面要求具有人的尺度,并且通过饰面材料的质地纹理及建筑细部等处理手段来获得,要尊重原有或邻近建筑,创造生动感人的街道界面。
2.建筑界面的连续状态分析
建筑界面的连续性是指在步行者习惯的视野范围内,一般是指沿街建筑物在10米高度以下部分的连续性程度,同时还考虑到沿街建筑的贴线率(底层建筑物的退让)、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和色彩等。建筑界面的连续性可分为三种状态:即强质连续界面、弱质连续界面和非连续界面。
3.强质连续界面是指道路路段上沿街建筑10米以下高度范围内连续感强,街道封闭与围合感强,建筑贴线率为80%以上的路段。
4.弱质连续界面是指道路路段上沿街建筑10米以下部分有一定连续感,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有一些空地,建筑退让红线距离较大,贴线率在50-80%之间的路段。
5.非续界面是指道路路段以开放空间为主,建筑物之间缺乏呼应的路段。
6.界面形式的处理对策
(1)在生活性干道上,人们的出行方式以步行为主,并且街道两侧的商业活动和其他活动密集,道路尺度相对较小,因此应通过建筑立面形式,强化连续性界面。
(2)对于交通性干道——人们观赏景观是在车上以车行速度进行的,道路空间尺度较大,为避免单调无变化的街廊空间,应以弱质连续界面为佳,从而塑造出有韵律感、有变化、有节奏的连续性道路空间。
(3) (略) 景观干道——兼具生活和交通功能,因此,其两侧的建筑物布置应充分体现这两方面的综合,应强化它的现代风格及界面形式的连续统一,既有作为“街墙”的强烈违和感,又有作为背景的优美连贯、错 (略) 天际线轮廓。要求沿街高层建筑的布局按照车行观赏建筑物顶部形式的实际考虑,既不要过度拥塞,也不要过于稀松,而对于这些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建筑的地面几层,要充分考虑行人尺度,加强建筑物的细部处理,适当补充视觉焦点与小型公共开放空间,以增强街道的韵律感与节奏感,满足使用者不同的视觉需求。
第三十四条节点
景观节点的建设应适宜居民文娱活动、休憩观光及健身活动,应具有可识别性、可达性好、安全、美观及独特的地域感。提高对公众的吸引力,塑 (略) 形象。
第三十五条 其它
1.在主要的人行道按国际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厅和公厕设计须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2.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重要的公共建筑应考虑广告的设置问题,在建筑单体设计时应统一设计;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广告、标志、招牌 (略) 统一的管理法规,附着于建筑的招牌、广告和标志的位置、尺度和形式,要作为建筑立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建筑同步设计、报批。
人行道路 (略) 政部门统一设计施工,并应设置盲人通道。开放空间区域、沿街人行道路面铺装应与相应地块内开放空间地面铺装统一协调。
第九章 土地利用兼容性
第三十六条土地利用的兼容性是指土地使用性质的宽容范围,一般以“允许设置”、“有条件设置”和“不允许设置”来标示,因此有时也称为“土地使用相容性”或者“建设用地适建性”。
第三十七条土地兼容性控制在控制性详细规 (略) 规划的弹性、活力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八条土地利用兼容 (略) 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阶段应当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从法律地位、技术措施和操作层面上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章 规划实施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是今后编制规划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时的依据。
第四十条建设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开发建设规划用地内某一地块时,应先到规划主管部门登记,了解该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做到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工。
第四十二条在进行工程管线敷设时,应严格执行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管线工程报批中,应当执行会签制度,经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必须予以改正。特殊情况下暂时无法改正的,在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确需修改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道路建设与工程管线应同步进行,并做到一次开挖道路施工后,五年内不再开挖道路,因特殊原因确需开挖道路施工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在覆土前,必须由专业部门进行测量、定位,并报送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 (略) 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又要根据编制的本规划控详规划及时调整相关规划,且应根据审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事件。
第四十八条 规划的目 (略) 的整体有序、协调发展,其许多规划内容的落 (略) 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因此,在规划实施时,除了必要的法规、行政机制外,还应在相应的协调机制,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必要的调控。同时,还要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划实施的制度,使不符合广大公众利益的规划与建设项目得到有效的制约,维护公众的长远利益。
《 (略) (略) 金林区水厂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略) 人民政府(伊政函【2021】64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 (略) 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namespace prefix = "o" />
一、公布时间:自2021年11月11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中国·伊春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
邮 编:*
联系人:倪向楠、刘佳琪
(略) 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略) (略) 金林区水厂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略) 金林区水厂A地块(以下简称规划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的使用范围为:金林区金山屯镇南部,通寺路西侧、规划路北侧,总用地面积为28524.58平方米。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金山屯区总体规划》(2002-2020)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2011)》
5.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
第三条本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城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也应符合国家、 (略) (略)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在城区地块内的任何建设单位, (略) 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 (略) 基础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本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本规划主要文件有:文本和规划图则。文本和规划图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 (略) 、 (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录。
第二章 城区定位、规模及地块编码
第九条规划用地定位为:供水用地、防 (略) 道路用地为一体的综合性用地。
第十条规划总用地规模28524.58平方米。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规划用地为供水用地的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2011)》、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土地使用性质详见《03土地使用规划图》。
第十二条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分为二类:
1.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规划允许相容的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规划用地确定的“现状保留”,仅指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与规划相符的地块。若现有合法土地的使用性质与本规划不符的,可暂保持其原来的使用功能,但不得在原地进行扩建和新建工程。一旦该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新建时,则该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相符。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地块控制指标应重新确定:
1. 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五章 道路交通及绿化
第十七条道路等级
地块东侧为现状通寺路,红线宽度为20米,南侧为规划路,红线宽度为10米。
第十八条 绿化控制规定
1.整体开发的地块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15%。
2.停车场绿化规定
符合现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停车场绿化设计规定:
(1)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略)
第七章 规划控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工程管线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突出物”的规定,不允许凸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包括: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 (略) 的管线、隧道、 (略) 政公共设施的其他设施。
2. 根据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突出物”的规定,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米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米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但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设置台阶、踏步,其伸出外墙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之和。
2.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3.建筑物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可将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红线宽度。
4.满足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登高控制区的净空要求。
第三十条防灾控制规定
1.依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及按国家规定,规划用地按照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进行设防。
2.抗震疏散分为就地疏散、中程疏散和远程疏散。抗震疏散通道的宽度大于等于15米。
3.规划用地新建单建式人防出入口,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取敞开方式,临近建筑物的出入口,平时应当敞开。
4.规划用地内人防工程内按规划配建的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应当设置明确的交通指示标志,保证畅通。
5.消防车通道 (略) 道路网络系统,由公路、城市各级道路及小区内消防车道组成。
第三十一条无障碍设计规定
规划用地内主要的人行道按照国际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给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厅和公厕设计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第八章 城市设计引导
第三十二条建筑风格和色彩
1.建筑风格
以简约建筑风格为主,根据不同用地功能,考虑相邻建筑的关系,强调整体性、集聚性使建筑与街道空间环境相融合,创造富有审美价值和感染力的建筑表现形式。
2.建筑色彩
建筑应注重整体区域的协调统一,建筑色彩主调以高明度、低饱和度暖色系为主;高层建筑体量大,造型突出色彩选择应在与环境协调的基础上增加色彩变化,建筑色彩主调以中高明度低饱和度的暖色系为主。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态与风貌等 (略) 色彩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沿街建筑界面
1.从人的运动感受角度,考虑人行、车行视觉心理特征。车行主导景观界面,高层建筑在体量、间距等方面应有一定的秩序和规律。应强调建筑界面的韵律、节奏及轮廓线的变化;人行主导景观界面,街道空间的下部界面应保持连续性。步行界面要求具有人的尺度,并且通过饰面材料的质地纹理及建筑细部等处理手段来获得,要尊重原有或邻近建筑,创造生动感人的街道界面。
2.建筑界面的连续状态分析
建筑界面的连续性是指在步行者习惯的视野范围内,一般是指沿街建筑物在10米高度以下部分的连续性程度,同时还考虑到沿街建筑的贴线率(底层建筑物的退让)、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和色彩等。建筑界面的连续性可分为三种状态:即强质连续界面、弱质连续界面和非连续界面。
3.强质连续界面是指道路路段上沿街建筑10米以下高度范围内连续感强,街道封闭与围合感强,建筑贴线率为80%以上的路段。
4.弱质连续界面是指道路路段上沿街建筑10米以下部分有一定连续感,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有一些空地,建筑退让红线距离较大,贴线率在50-80%之间的路段。
5.非续界面是指道路路段以开放空间为主,建筑物之间缺乏呼应的路段。
6.界面形式的处理对策
(1)在生活性干道上,人们的出行方式以步行为主,并且街道两侧的商业活动和其他活动密集,道路尺度相对较小,因此应通过建筑立面形式,强化连续性界面。
(2)对于交通性干道——人们观赏景观是在车上以车行速度进行的,道路空间尺度较大,为避免单调无变化的街廊空间,应以弱质连续界面为佳,从而塑造出有韵律感、有变化、有节奏的连续性道路空间。
(3) (略) 景观干道——兼具生活和交通功能,因此,其两侧的建筑物布置应充分体现这两方面的综合,应强化它的现代风格及界面形式的连续统一,既有作为“街墙”的强烈违和感,又有作为背景的优美连贯、错 (略) 天际线轮廓。要求沿街高层建筑的布局按照车行观赏建筑物顶部形式的实际考虑,既不要过度拥塞,也不要过于稀松,而对于这些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建筑的地面几层,要充分考虑行人尺度,加强建筑物的细部处理,适当补充视觉焦点与小型公共开放空间,以增强街道的韵律感与节奏感,满足使用者不同的视觉需求。
第三十四条节点
景观节点的建设应适宜居民文娱活动、休憩观光及健身活动,应具有可识别性、可达性好、安全、美观及独特的地域感。提高对公众的吸引力,塑 (略) 形象。
第三十五条 其它
1.在主要的人行道按国际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厅和公厕设计须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2.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重要的公共建筑应考虑广告的设置问题,在建筑单体设计时应统一设计;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广告、标志、招牌 (略) 统一的管理法规,附着于建筑的招牌、广告和标志的位置、尺度和形式,要作为建筑立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建筑同步设计、报批。
人行道路 (略) 政部门统一设计施工,并应设置盲人通道。开放空间区域、沿街人行道路面铺装应与相应地块内开放空间地面铺装统一协调。
第九章 土地利用兼容性
第三十六条土地利用的兼容性是指土地使用性质的宽容范围,一般以“允许设置”、“有条件设置”和“不允许设置”来标示,因此有时也称为“土地使用相容性”或者“建设用地适建性”。
第三十七条土地兼容性控制在控制性详细规 (略) 规划的弹性、活力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八条土地利用兼容 (略) 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阶段应当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从法律地位、技术措施和操作层面上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章 规划实施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是今后编制规划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时的依据。
第四十条建设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开发建设规划用地内某一地块时,应先到规划主管部门登记,了解该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做到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工。
第四十二条在进行工程管线敷设时,应严格执行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管线工程报批中,应当执行会签制度,经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必须予以改正。特殊情况下暂时无法改正的,在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确需修改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道路建设与工程管线应同步进行,并做到一次开挖道路施工后,五年内不再开挖道路,因特殊原因确需开挖道路施工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在覆土前,必须由专业部门进行测量、定位,并报送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 (略) 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又要根据编制的本规划控详规划及时调整相关规划,且应根据审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事件。
第四十八条 规划的目 (略) 的整体有序、协调发展,其许多规划内容的落 (略) 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因此,在规划实施时,除了必要的法规、行政机制外,还应在相应的协调机制,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必要的调控。同时,还要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划实施的制度,使不符合广大公众利益的规划与建设项目得到有效的制约,维护公众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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