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浙江普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50吨多肽缩合剂系列、350吨四氮唑系列产品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浙江普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50吨多肽缩合剂系列、350吨四氮唑系列产品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 (略) 年产 750 吨多肽缩合剂系列、350 吨四氮唑系列产品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建〔2023〕4号

时间:**日

原文链接:衢环建〔2023〕4号(关于 (略) 年产 750 吨多肽缩合剂系列、350 吨四氮唑系列产品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 (略) 年产 750 吨多肽缩合剂系列、350 吨四氮唑系列产品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建〔2023〕4号

时间:**日

原文链接:衢环建〔2023〕4号(关于 (略) 年产 750 吨多肽缩合剂系列、350 吨四氮唑系列产品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