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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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43号

禄丰海创环境 (略) :

你单位于2023年 4月14 日提出的《楚雄州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4 月19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 (略) 和平镇石门,属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6847公顷,拟建设一台处理能力为300吨/天的生活垃圾机械炉排炉、一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系统,配套垃圾接收、储存及供料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污废水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等。建成后,年处理生活垃圾10.95万吨/年,年最大发电量6376×104kWh/a,年最大上网电量为5228.32×104kWh/a,自用电率18%,年运行时间为8280小时。项目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总投资2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10万元,服务 (略) 和武定县。本项目已取得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州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楚发改资环〔2022〕523号),项目代码:2210-*-04-01-*。

二、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选址不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特殊功能生态区。项目土地利用类型为乔木林地、其它草地和乡村道路,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范围内自然植被类型为暖性针叶林、暖温性稀树灌木草丛以及人工旱地植被,未发现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建设将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二)声环境影响。厂界周围所布设的监测点及最近敏感点独房子村的昼夜声环境现状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施工期昼间噪声可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项目正常运行下厂界周围昼夜声源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最近敏感点东北面680米的独房子村,运营期噪声在经过消声、减振、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声环境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涉及的河流主要为沙朗河、东河,汇入星宿江为红河流域元江水系。项目区地表水执行下游董户村水文站国控断面国家考核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地表水全部监测指标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环境各监测因子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

(四)其他环境影响。垃圾运输、生产废气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生活垃圾须密闭运输且采取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同时做好运输过程的管理工作,避免对途经区域造成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3立方米)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池(6立方米)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施工期须加强临时固废堆存管理,设置排水沟和临时沉淀池(5立方米)收集雨天产生的地表径流,以减少下雨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生产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浓缩液、冲洗废水,以及化水车间、锅炉和冷却系统产生的排污水。垃圾渗滤液和冲洗废水由收集池(200立方米)收集,经过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120立方米/天,配套设置1座600立方米调节池,采用“预处理+UASB+MBR+DTRO”工艺)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限值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循环系统补水,不外排;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浓缩液全部回用于石灰浆溶液配置,不外排。化水车间、锅炉和冷却系统产生的排污水回用于炉渣冷却用水、飞灰固化用水及车间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经化粪池(4立方米)预处理后,排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回用,不外排。项目须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度,加强项目分流系统的运行及管理。初期雨水经收集池(350立方米)全部收集后分批次泵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设置总容积600立方米的事故池1个,用于事故状态下相关废水的收集暂存。

(二)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松散堆积层孔隙水和碎屑岩裂隙水。项目建设实行分区防渗,垃圾贮池、渗滤液收集系统(含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输送管沟)、渗滤液处理站(含调节池)、事故水池以及输送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焚烧烟气净化区、飞灰固废车间、飞灰暂存库、危废暂存间、轻柴油罐区、氨水罐区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生产区内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办公楼、门卫室、厂区道路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飞灰固化车间、飞灰暂存库和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要求建设,其它构筑物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并参考《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有关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设计和施工建设。施工期应严格落实各污染防渗分区的要求;运营期要加强地下水源头防控、分区防渗和污染监控,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一旦发现地下水受污染,应立即采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查明原因,进一步完善地下水防控措施。当地下水污染危及当地居民饮用水时,须立即采取饮水水源替代措施,保障当地居民饮水安全。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规划场地物料堆放、洒水降尘、设置围挡、规范运输装卸、强化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控制施工期废气影响。运营期焚烧炉烟气采用“3T+E”焚烧工艺+“炉内SNCR 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工艺净化处理后,尾气经1根内径1.6米高60米排气筒排放;各料仓(飞灰仓、活性炭仓、消石灰仓、水泥仓)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排气口有组织排放于厂房内,再由厂房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卸料大厅、垃圾池和渗滤液处理站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系统抽出,在焚烧炉运行时作为助燃风,在焚烧炉停炉时分别由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共两套,一套垃圾库系统使用、一套渗滤液处理站使用)吸附过滤后经1根内径1.3米高25米排气筒排放;UASB厌氧反应器产生的沼气,在焚烧炉运行时引入焚烧炉焚烧,在焚烧炉停炉时经内径0.5米高6米的火炬燃烧处置。你单位须严格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检修,杜绝非正常排放的发生。外排大气污染物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要求,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污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无组织H2S、NH3、*硫醇等恶臭气体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包括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安排施工设备布设、夜间不施工、禁止施工车辆鸣笛、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器和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来进一步降低施工噪声影响。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包括电机组、冷却塔、泵类、空压机、各类风机及其它配套设施等,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加装消音器、安装减震装置、设置封闭式厂房隔音、布局绿化植被阻隔等措施进行降噪。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固体废物包括土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土方须严格落实挖填平衡,不产生永久性弃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可回收的须回收利用,其余建筑垃圾按照城建部门要求送至指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清运处置。营运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焚烧炉渣、污泥、电除垢沉积物、除飞灰仓外其它料仓除尘灰、膜组块、除臭废活性炭和消石灰、活性炭仓及水泥仓废布袋等。焚烧炉渣由水冷捞渣机送到渣池暂存后,外售泸西 (略) 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原水处理站和化粪池等水处理工序的污泥经脱水后回炉焚烧处理;电除垢沉积物收集后与炉渣一同处置;消石灰仓除尘器除尘灰、活性炭仓除尘器除尘灰、水泥仓除尘器除尘灰均经收集后返回相应料仓储存,不外排;消石灰、活性炭仓及水泥仓废布袋更换下来后由厂家回收利用;膜组块、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全部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包括飞灰、废矿物油、烟气净化及飞灰仓除尘器废布袋。飞灰经“飞灰+水泥+水+螯合剂”固化处理合格 (略) 生活垃圾填埋场划定区域堆存,保证妥善安全100%处置;飞灰仓除尘器收尘灰经收集后返回原料仓储存,与飞灰共同处置至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后填埋;其它危险废物均收集后分类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相关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转运、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定时进行检查巡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采取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环评提出的应急措施,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还应认真落实应急等管理部门提出的措施要求。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充分落实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严格对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控,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七)该项目以垃圾库、渗滤液处理站为边界外延100米,料仓、氨水罐区、柴油罐区外延50米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厂界外须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单位等汇报卫生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38.54吨/年、氮氧化物106.89吨/年、颗粒物10.1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0025吨/年;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167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114吨/年。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本决定一式九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六份。

抄送: (略) 人民政府,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云南博曦 (略) ,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5月5日印发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43号

禄丰海创环境 (略) :

你单位于2023年 4月14 日提出的《楚雄州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4 月19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 (略) 和平镇石门,属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6847公顷,拟建设一台处理能力为300吨/天的生活垃圾机械炉排炉、一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系统,配套垃圾接收、储存及供料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污废水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等。建成后,年处理生活垃圾10.95万吨/年,年最大发电量6376×104kWh/a,年最大上网电量为5228.32×104kWh/a,自用电率18%,年运行时间为8280小时。项目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总投资2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10万元,服务 (略) 和武定县。本项目已取得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州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楚发改资环〔2022〕523号),项目代码:2210-*-04-01-*。

二、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选址不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特殊功能生态区。项目土地利用类型为乔木林地、其它草地和乡村道路,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范围内自然植被类型为暖性针叶林、暖温性稀树灌木草丛以及人工旱地植被,未发现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建设将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二)声环境影响。厂界周围所布设的监测点及最近敏感点独房子村的昼夜声环境现状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施工期昼间噪声可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项目正常运行下厂界周围昼夜声源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最近敏感点东北面680米的独房子村,运营期噪声在经过消声、减振、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声环境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涉及的河流主要为沙朗河、东河,汇入星宿江为红河流域元江水系。项目区地表水执行下游董户村水文站国控断面国家考核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地表水全部监测指标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环境各监测因子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

(四)其他环境影响。垃圾运输、生产废气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生活垃圾须密闭运输且采取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同时做好运输过程的管理工作,避免对途经区域造成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3立方米)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池(6立方米)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施工期须加强临时固废堆存管理,设置排水沟和临时沉淀池(5立方米)收集雨天产生的地表径流,以减少下雨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生产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浓缩液、冲洗废水,以及化水车间、锅炉和冷却系统产生的排污水。垃圾渗滤液和冲洗废水由收集池(200立方米)收集,经过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120立方米/天,配套设置1座600立方米调节池,采用“预处理+UASB+MBR+DTRO”工艺)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限值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循环系统补水,不外排;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浓缩液全部回用于石灰浆溶液配置,不外排。化水车间、锅炉和冷却系统产生的排污水回用于炉渣冷却用水、飞灰固化用水及车间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经化粪池(4立方米)预处理后,排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回用,不外排。项目须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度,加强项目分流系统的运行及管理。初期雨水经收集池(350立方米)全部收集后分批次泵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设置总容积600立方米的事故池1个,用于事故状态下相关废水的收集暂存。

(二)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松散堆积层孔隙水和碎屑岩裂隙水。项目建设实行分区防渗,垃圾贮池、渗滤液收集系统(含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输送管沟)、渗滤液处理站(含调节池)、事故水池以及输送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焚烧烟气净化区、飞灰固废车间、飞灰暂存库、危废暂存间、轻柴油罐区、氨水罐区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生产区内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办公楼、门卫室、厂区道路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飞灰固化车间、飞灰暂存库和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要求建设,其它构筑物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并参考《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有关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设计和施工建设。施工期应严格落实各污染防渗分区的要求;运营期要加强地下水源头防控、分区防渗和污染监控,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一旦发现地下水受污染,应立即采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查明原因,进一步完善地下水防控措施。当地下水污染危及当地居民饮用水时,须立即采取饮水水源替代措施,保障当地居民饮水安全。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规划场地物料堆放、洒水降尘、设置围挡、规范运输装卸、强化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控制施工期废气影响。运营期焚烧炉烟气采用“3T+E”焚烧工艺+“炉内SNCR 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工艺净化处理后,尾气经1根内径1.6米高60米排气筒排放;各料仓(飞灰仓、活性炭仓、消石灰仓、水泥仓)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排气口有组织排放于厂房内,再由厂房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卸料大厅、垃圾池和渗滤液处理站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系统抽出,在焚烧炉运行时作为助燃风,在焚烧炉停炉时分别由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共两套,一套垃圾库系统使用、一套渗滤液处理站使用)吸附过滤后经1根内径1.3米高25米排气筒排放;UASB厌氧反应器产生的沼气,在焚烧炉运行时引入焚烧炉焚烧,在焚烧炉停炉时经内径0.5米高6米的火炬燃烧处置。你单位须严格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检修,杜绝非正常排放的发生。外排大气污染物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要求,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污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限值。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无组织H2S、NH3、*硫醇等恶臭气体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包括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安排施工设备布设、夜间不施工、禁止施工车辆鸣笛、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器和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来进一步降低施工噪声影响。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包括电机组、冷却塔、泵类、空压机、各类风机及其它配套设施等,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加装消音器、安装减震装置、设置封闭式厂房隔音、布局绿化植被阻隔等措施进行降噪。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固体废物包括土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土方须严格落实挖填平衡,不产生永久性弃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可回收的须回收利用,其余建筑垃圾按照城建部门要求送至指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清运处置。营运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焚烧炉渣、污泥、电除垢沉积物、除飞灰仓外其它料仓除尘灰、膜组块、除臭废活性炭和消石灰、活性炭仓及水泥仓废布袋等。焚烧炉渣由水冷捞渣机送到渣池暂存后,外售泸西 (略) 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原水处理站和化粪池等水处理工序的污泥经脱水后回炉焚烧处理;电除垢沉积物收集后与炉渣一同处置;消石灰仓除尘器除尘灰、活性炭仓除尘器除尘灰、水泥仓除尘器除尘灰均经收集后返回相应料仓储存,不外排;消石灰、活性炭仓及水泥仓废布袋更换下来后由厂家回收利用;膜组块、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全部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包括飞灰、废矿物油、烟气净化及飞灰仓除尘器废布袋。飞灰经“飞灰+水泥+水+螯合剂”固化处理合格 (略) 生活垃圾填埋场划定区域堆存,保证妥善安全100%处置;飞灰仓除尘器收尘灰经收集后返回原料仓储存,与飞灰共同处置至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后填埋;其它危险废物均收集后分类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相关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转运、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定时进行检查巡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采取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环评提出的应急措施,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还应认真落实应急等管理部门提出的措施要求。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充分落实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严格对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控,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七)该项目以垃圾库、渗滤液处理站为边界外延100米,料仓、氨水罐区、柴油罐区外延50米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厂界外须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单位等汇报卫生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38.54吨/年、氮氧化物106.89吨/年、颗粒物10.1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0025吨/年;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167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114吨/年。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本决定一式九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六份。

抄送: (略) 人民政府,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云南博曦 (略) ,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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