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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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 11:32点击次数:
索引号:*/*-00027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主题分类:
名??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键词: 文??号: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 11:32:48
发文日期:** 11:32:48生效日期: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索引号:*/*-0002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名??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11: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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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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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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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青弋江灌区管理处:

《 (略) 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4-*-04-01-*)收悉。项目在灌区已建工程的基础上,对总干渠、青左支渠、北分干渠、柏山干渠、柏山东分干渠、柏山西分干渠进行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渠道防渗长9.67公里,渠道衬砌44.801公里,岸坡防护0.92公里,边坡治理总长2.732公里,新建防汛道路硬化21.86公里,水闸改造31座,渡槽拆除重建1座,渠下涵改造25座,倒虹吸拆除重建1座,放水涵改造49座,机耕桥拆除重建15座,支渠改造14条;增设干支渠放水口量测水设施,完善管理设施和灌区信息化工程。项目符合《“十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及《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取、弃土场、物料堆场等大临工程或排放污染物,优化施工方式和时间,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避免污染饮用水源。加强源头预防,落实分类防渗措施,防止区域地下水和土壤受到污染。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除符合规定的有限人为活动外,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扬子鳄自然保护区内施工或布设临时工程;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及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维护周边野生动物栖息地质量。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 (略) 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坑片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生态保护措施,将主要保护对象及生境等的影响降至最低。委托专业单位对需要施工区域内野生扬子鳄洞穴重点排查,采取避让、保护措施,开展跟踪监测,确保野生扬子鳄栖息安全。

(三)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优先使用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与组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路线,优先选择低噪声工艺设备,临近居民住宅的工段原则上夜间禁止施工;根据需要安装临时隔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振、隔声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弃土堆填于工程规划的弃土区内,采取防流失、扬散措施,后期进行土地复垦或植被恢复,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管护道路应严格限制车辆通行,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及污水导流、收集、处理系统。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储备应急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水厂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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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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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 11: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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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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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青弋江灌区管理处:

《 (略) 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4-*-04-01-*)收悉。项目在灌区已建工程的基础上,对总干渠、青左支渠、北分干渠、柏山干渠、柏山东分干渠、柏山西分干渠进行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渠道防渗长9.67公里,渠道衬砌44.801公里,岸坡防护0.92公里,边坡治理总长2.732公里,新建防汛道路硬化21.86公里,水闸改造31座,渡槽拆除重建1座,渠下涵改造25座,倒虹吸拆除重建1座,放水涵改造49座,机耕桥拆除重建15座,支渠改造14条;增设干支渠放水口量测水设施,完善管理设施和灌区信息化工程。项目符合《“十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及《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取、弃土场、物料堆场等大临工程或排放污染物,优化施工方式和时间,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避免污染饮用水源。加强源头预防,落实分类防渗措施,防止区域地下水和土壤受到污染。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除符合规定的有限人为活动外,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扬子鳄自然保护区内施工或布设临时工程;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及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维护周边野生动物栖息地质量。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 (略) 青弋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坑片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生态保护措施,将主要保护对象及生境等的影响降至最低。委托专业单位对需要施工区域内野生扬子鳄洞穴重点排查,采取避让、保护措施,开展跟踪监测,确保野生扬子鳄栖息安全。

(三)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优先使用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与组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路线,优先选择低噪声工艺设备,临近居民住宅的工段原则上夜间禁止施工;根据需要安装临时隔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振、隔声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弃土堆填于工程规划的弃土区内,采取防流失、扬散措施,后期进行土地复垦或植被恢复,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管护道路应严格限制车辆通行,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及污水导流、收集、处理系统。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储备应急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水厂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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