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丹青江南医院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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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略) 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9日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宿 (略) 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为保证此次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将宿 (略) 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23年03月19日起。

项目名称:
宿 (略) 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
报告编号:
华环检(2022)第H1419号
建设地点:
(略) 宿豫区京杭大道96号
建设单位:
宿 (略)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浙江 (略)
项目概况:
本项 (略) (略) 宿豫区京杭大道96号,占地面积为约*m2。本项目西侧紧邻农田,北侧隔京杭大道为农田,东侧为农田,南侧紧邻顺堤河、隔河为京杭大运河河堤、京杭大运河,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全厂劳动定员为800人,全年生产330天,每班工作8h,三班制。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地点、生产规模与环评及环评批复相符。
(1)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宿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管网。本项目排放污染物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执行宿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醛、可吸附有机卤素、总有机碳、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中表1一般地区间接排放限值。
(2)本项目所在地尚未连接雨水管网,初期雨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管排放,循环冷却水等清下水不外排,后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周界顺堤河,雨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限值。。
(3)本项目聚酯工艺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输送至 (略) 锅炉协同焚烧处理,最后经其1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 (略) “绿色标杆”示范企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要求,*二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排放要求,有机废气焚烧效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燃煤锅炉废气污染物执行《 (略) “绿色标杆”示范企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超超低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25、30mg/m3)。因恒源热能新建项目代替本项目已拆除停用的热媒站为本项目供汽供热,根据新建项目环评及批复的要求,本项目聚酯工艺有机废气总量纳入 (略) ,恒源热能承担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责任。
(4)本项目纺丝A车间采用高效VOC吸收耦合脱白一体化成套治理设备处理纺丝油剂废气,处理后经2根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7.1条款:“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纺丝A车间排气筒受到该车间屋顶及净化设备平台承重限制未能达到“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要求,故非*烷总烃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8.5kg/h。
(5)本项目PTA库配有料仓及投料器。投料器均配套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粉尘经收集处理后由2根15m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要求。
(6)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二醇排放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 3840-1991)计算值要求,总悬浮颗粒物、*醛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
(7)本项目厂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制。
(8)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9)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纺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无油纺丝、废含油纺丝,废包装材料以及污水处理生化污泥等。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包括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真空炉煅烧残渣、低聚物残渣、三甘醇清洗废液,油剂包装桶,*二醇锑包装袋,废机油,化验室产生的废液、试剂瓶,油剂包装桶,*二醇锑包装袋,污水处理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备注:
附件: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本公示由 浙江 (略) 发布
宿 (略) 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9日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宿 (略) 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为保证此次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将宿 (略) 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23年03月19日起。

项目名称:
宿 (略) 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
报告编号:
华环检(2022)第H1419号
建设地点:
(略) 宿豫区京杭大道96号
建设单位:
宿 (略)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浙江 (略)
项目概况:
本项 (略) (略) 宿豫区京杭大道96号,占地面积为约*m2。本项目西侧紧邻农田,北侧隔京杭大道为农田,东侧为农田,南侧紧邻顺堤河、隔河为京杭大运河河堤、京杭大运河,年产4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全厂劳动定员为800人,全年生产330天,每班工作8h,三班制。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地点、生产规模与环评及环评批复相符。
(1)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宿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管网。本项目排放污染物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执行宿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醛、可吸附有机卤素、总有机碳、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中表1一般地区间接排放限值。
(2)本项目所在地尚未连接雨水管网,初期雨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管排放,循环冷却水等清下水不外排,后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周界顺堤河,雨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限值。。
(3)本项目聚酯工艺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输送至 (略) 锅炉协同焚烧处理,最后经其1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 (略) “绿色标杆”示范企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要求,*二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排放要求,有机废气焚烧效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燃煤锅炉废气污染物执行《 (略) “绿色标杆”示范企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超超低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25、30mg/m3)。因恒源热能新建项目代替本项目已拆除停用的热媒站为本项目供汽供热,根据新建项目环评及批复的要求,本项目聚酯工艺有机废气总量纳入 (略) ,恒源热能承担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责任。
(4)本项目纺丝A车间采用高效VOC吸收耦合脱白一体化成套治理设备处理纺丝油剂废气,处理后经2根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7.1条款:“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纺丝A车间排气筒受到该车间屋顶及净化设备平台承重限制未能达到“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要求,故非*烷总烃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8.5kg/h。
(5)本项目PTA库配有料仓及投料器。投料器均配套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粉尘经收集处理后由2根15m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要求。
(6)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二醇排放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 3840-1991)计算值要求,总悬浮颗粒物、*醛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
(7)本项目厂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制。
(8)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9)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纺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无油纺丝、废含油纺丝,废包装材料以及污水处理生化污泥等。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包括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真空炉煅烧残渣、低聚物残渣、三甘醇清洗废液,油剂包装桶,*二醇锑包装袋,废机油,化验室产生的废液、试剂瓶,油剂包装桶,*二醇锑包装袋,污水处理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备注:
附件: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本公示由 浙江 (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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