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南区阳极氧化染色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南区阳极氧化染色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南区阳极氧化染色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南区阳极氧化染色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高新区合作路 888 号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建设单位: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
(1)对803地块内现有14条阳极氧化线(其中: B01车间1条线、B04车间2条线、B09车间2条线、B10车间2条、C02车间2条、C08车间1条、D10车间2条、D11车间2条)染色工序的有机偶氮染色染料部分替换为含铬、铜等重金属的络合染料,达到更新产品质量及颜色系列的目的,不新增生产设备,不改变产品规格尺寸和阳极氧化规模。
(2)现有废水处理站(一)(B43)、废水处理站(二)(D45)内新建染色废水零排放处理设施及回用管道,处理全厂( 含B02车间拟建阳极氧化线)染色槽液和染色清洗废水,处理达标的中水完全回用至染色槽液配置和染色清洗,不外排。
项目变动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企业资料对比,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一体机支架、 底盖改建生产项目(报告表项目)仅针对 D10 厂房一楼已建阳极氧化 D 线的染料进行更换,未改变原有工艺及生产设备;但未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对现有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未配套建设套废水处理设施,实际改为对现有污水处理站技改,新建染色废水零排放处理设施及回用管道,处理全厂(含 B02 车间拟建阳极 氧化线)染色槽液和染色清洗废水,处理达标的中水完全回用至染色槽液配置和染色清洗,不外排。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的含铬废水治理设施发生变化,但未增加废水污染物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污水处理站技改部分已重新编制环评, 属于南区阳极氧化线染料技改项目(报告书项目)内容。
经现场勘查和企业资料对比,除上述内容和部分设备数量有变化外,其余验收内容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无变化。
公示时间: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5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南区阳极氧化染色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南区阳极氧化染色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高新区合作路 888 号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建设单位: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
(1)对803地块内现有14条阳极氧化线(其中: B01车间1条线、B04车间2条线、B09车间2条线、B10车间2条、C02车间2条、C08车间1条、D10车间2条、D11车间2条)染色工序的有机偶氮染色染料部分替换为含铬、铜等重金属的络合染料,达到更新产品质量及颜色系列的目的,不新增生产设备,不改变产品规格尺寸和阳极氧化规模。
(2)现有废水处理站(一)(B43)、废水处理站(二)(D45)内新建染色废水零排放处理设施及回用管道,处理全厂( 含B02车间拟建阳极氧化线)染色槽液和染色清洗废水,处理达标的中水完全回用至染色槽液配置和染色清洗,不外排。
项目变动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企业资料对比,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一体机支架、 底盖改建生产项目(报告表项目)仅针对 D10 厂房一楼已建阳极氧化 D 线的染料进行更换,未改变原有工艺及生产设备;但未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对现有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未配套建设套废水处理设施,实际改为对现有污水处理站技改,新建染色废水零排放处理设施及回用管道,处理全厂(含 B02 车间拟建阳极 氧化线)染色槽液和染色清洗废水,处理达标的中水完全回用至染色槽液配置和染色清洗,不外排。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的含铬废水治理设施发生变化,但未增加废水污染物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污水处理站技改部分已重新编制环评, 属于南区阳极氧化线染料技改项目(报告书项目)内容。
经现场勘查和企业资料对比,除上述内容和部分设备数量有变化外,其余验收内容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无变化。
公示时间: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5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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