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立世石油钻采科技有限公司放射性测井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河南立世石油钻采科技有限公司放射性测井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河南立世 (略)
放射性测井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立世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M)报送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河南立世 (略) 放射性测井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建设内容:建设单位注册地 (略) 金水区宋砦北亨达路西12号楼东2单元2层16号,本项 (略) 华龙区106国道和卫都路交汇处东200m路南租赁魏寨村1处空地建设源库及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各1座,源库用于4台中子发生器(均属Ⅱ类射线装置)的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用于2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31I和131Ba的储存及分装,其中,131I的日等最大效操作量为2.22×106Bq,年最大操作量为2.22×1010Bq;131Ba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5Bq,年最大操作量为2.22×109Bq,用于油田放射性测井。
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 (略)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从事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应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
(八)项目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立世 (略)
放射性测井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立世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M)报送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河南立世 (略) 放射性测井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建设内容:建设单位注册地 (略) 金水区宋砦北亨达路西12号楼东2单元2层16号,本项 (略) 华龙区106国道和卫都路交汇处东200m路南租赁魏寨村1处空地建设源库及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各1座,源库用于4台中子发生器(均属Ⅱ类射线装置)的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用于2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31I和131Ba的储存及分装,其中,131I的日等最大效操作量为2.22×106Bq,年最大操作量为2.22×1010Bq;131Ba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5Bq,年最大操作量为2.22×109Bq,用于油田放射性测井。
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 (略)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从事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应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
(八)项目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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