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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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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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10万套护栏设备及5000台工程机械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23号

**日

见附件

2

关于浙江 (略) 年产400吨玻璃钢复合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24号

**日

见附件

3

关 (略) (略) (略) 金华婺城筱溪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25号

**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3〕25号— (略) (略) (略) .pdf金环建婺〔2023〕24号—浙江 (略) .pdf金环建婺〔2023〕23号—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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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10万套护栏设备及5000台工程机械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23号

**日

见附件

2

关于浙江 (略) 年产400吨玻璃钢复合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24号

**日

见附件

3

关 (略) (略) (略) 金华婺城筱溪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25号

**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3〕25号— (略) (略) (略) .pdf金环建婺〔2023〕24号—浙江 (略) .pdf金环建婺〔2023〕23号—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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