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的批复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审定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的请示》(平自然资报〔2023〕152号)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
征地前期工作方案
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包含平南县生物医药研究园一个项目,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镇隆镇政府来函,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等
平南县生物医药研究园项目位于镇隆镇周塘村、下良村,征收土地面积约302.39亩(详见征地界址图)。该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申报征地范围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已签约,已报列入平南县2023年征地拆迁工作计划。
二、安置办法
(一)生活生产预留安置地
1.根据《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被征地农户及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根据农民集体要求预留安置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20%(含公摊)为上限安置给被征地的村(屯)集体经济组织,按此方法,上述安置地的面积为60.478亩;
2.安置地选址:由被征地的集体,根据符合规划,就近安置原则,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预留生产生活留用地中选择;
3.安置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4.办证收费问题。参照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的办证收费优惠办法执行;
5.规划和建设问题。安置的生产用地按规划统一安置到屯,由屯按征地面积调剂分配,安置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
6.安置地的“三通一平”问题。安置地的“三通一平”由县征拆办、镇隆镇负责实施。水、电铺设到主街道,入户费用由各户负责。
(二)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拆迁房屋的安置地为国有建设用地;
3.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通过房地产评估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选定。
三、资金概算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 号)文件执行。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主要涉及镇隆镇周塘村、下良村等,按照平南县第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8741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平政办发〔2020〕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生产生活扶持奖励
按照《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文件标准执行,对积极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的农户政府原则上给予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不含交通、道路等民生工程项目)5500元/亩。
(四)征地工作经费标准
根据《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文件,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为2000元/亩。
征地资金概算如下:
1.征地补偿费:48741元/亩×302.39亩=1473.879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000元/亩×302.39亩=604.78万元(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拆迁房屋或构筑物补偿等);
3.征地工作经费:2000元/亩×302.39亩=60.478万元;
4.生产生活扶持费:5500元/亩×302.39亩=166.3145万元。
以上征地资金共计约2305.4515万元,具体资金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征地工作组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报账资料收集,经复核工作组复核后,向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由南二片区指挥部安排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二)以上资金不足时,由征地工作组在最后征地结算后向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报告。
(三)征地拆迁资金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通〔2018〕28号)和《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四)征地前期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方案,不因时间延长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五)因实际情况需征用超出红线范围用地的必须经县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同意。
(六)复核工作由县征地拆迁复核组完成。
(七)工作原则、要求及纪律:按照《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的规定执行。
(八)征地工作组和相关单位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征地档案资料。
抄送:镇隆镇政府。
县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审定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的请示》(平自然资报〔2023〕152号)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
征地前期工作方案
2023年度南二片区第一批次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包含平南县生物医药研究园一个项目,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镇隆镇政府来函,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等
平南县生物医药研究园项目位于镇隆镇周塘村、下良村,征收土地面积约302.39亩(详见征地界址图)。该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申报征地范围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已签约,已报列入平南县2023年征地拆迁工作计划。
二、安置办法
(一)生活生产预留安置地
1.根据《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被征地农户及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根据农民集体要求预留安置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20%(含公摊)为上限安置给被征地的村(屯)集体经济组织,按此方法,上述安置地的面积为60.478亩;
2.安置地选址:由被征地的集体,根据符合规划,就近安置原则,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预留生产生活留用地中选择;
3.安置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4.办证收费问题。参照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的办证收费优惠办法执行;
5.规划和建设问题。安置的生产用地按规划统一安置到屯,由屯按征地面积调剂分配,安置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
6.安置地的“三通一平”问题。安置地的“三通一平”由县征拆办、镇隆镇负责实施。水、电铺设到主街道,入户费用由各户负责。
(二)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拆迁房屋的安置地为国有建设用地;
3.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通过房地产评估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选定。
三、资金概算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 号)文件执行。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主要涉及镇隆镇周塘村、下良村等,按照平南县第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8741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平政办发〔2020〕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生产生活扶持奖励
按照《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文件标准执行,对积极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的农户政府原则上给予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不含交通、道路等民生工程项目)5500元/亩。
(四)征地工作经费标准
根据《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文件,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为2000元/亩。
征地资金概算如下:
1.征地补偿费:48741元/亩×302.39亩=1473.879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000元/亩×302.39亩=604.78万元(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拆迁房屋或构筑物补偿等);
3.征地工作经费:2000元/亩×302.39亩=60.478万元;
4.生产生活扶持费:5500元/亩×302.39亩=166.3145万元。
以上征地资金共计约2305.4515万元,具体资金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征地工作组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报账资料收集,经复核工作组复核后,向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由南二片区指挥部安排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二)以上资金不足时,由征地工作组在最后征地结算后向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报告。
(三)征地拆迁资金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通〔2018〕28号)和《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四)征地前期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方案,不因时间延长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五)因实际情况需征用超出红线范围用地的必须经县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同意。
(六)复核工作由县征地拆迁复核组完成。
(七)工作原则、要求及纪律:按照《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1〕123号)的规定执行。
(八)征地工作组和相关单位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征地档案资料。
抄送:镇隆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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