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3〕004号)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3〕004号)
当事人: (略) 上好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W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
住所: (略) 娄星区建设路(恒钰铭苑小区6栋121室)
受委托人:王旦? 电话号码:150点击查看>>**66
我局于2023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非法占用土地在静安街北侧、太山路东侧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规划批准建设5栋,总建筑面积73757.56㎡(其中计容面积57763.86㎡,不计容面积15993.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16000万元;实际建设5栋,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73453.66㎡(其中计容面积57574.12㎡,不计容面积15879.54㎡)。项目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2#栋局部加层,加层建筑面积327.43㎡;2、项目西北角部分商业及地下室少建,其中商业面积少建195.91㎡,地下室面积少建55.38㎡;3、配电房移至5#栋北侧地上和5#栋东侧地下负一层,其中5#栋北侧地上配电房位于项目用地红线外,放坡用地边线内,建筑面积112㎡;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建筑面积147.67㎡;4、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面积少建40.22㎡;5、规划地上充电桩停车位71个,均未配建充电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王旦身 (略) 全权委托王旦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证明你公司太山路与静安街交叉口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524.83㎡。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嘉熙紫台一期项目,规划批准建设5栋,73757.56㎡(其中计容面积57763.86㎡,不计容面积15993.7㎡)。
4、《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上述权属土地上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你公司认可该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嘉熙紫台一期项目的现状、外观,对照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内容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字〔2023〕004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字〔2023〕004号)。你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经研究,1、对于该项目2#栋局部加层建筑面积327.43㎡,因项目整体未超容,不属于《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建设工程造价(2169元/㎡)的10%予以罚款人民币71020元;2、少建的195.91㎡商业面积、未配建的71个充电桩,系市人民政府对城区太山路提质改造扩宽,对其规划实施有一定客观影响,且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书面承诺二期予以补建,不予处罚;3、老年人活动中心面积少建40.22㎡,你公司书面承诺二期予以补建,不予处罚;4、5#栋北侧地上和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系因35KV高压大万线从项目宗地 (略) 人民政府对城区太山路提质改造扩宽等原因,受特殊地理环境、地形限制, (略) (略) 经实地勘察、优化后认为将配电房移到现位置更符合电力需求和方便于民, (略) 变更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电力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其中5#栋北侧地上配电房(位于项目用地红线外,放坡用地边线内,建筑面积112㎡)超用地红线,因其所占土地属于城镇集中建设区,且移位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配电房予以没收,同时,你公司应就相邻山体及边坡对配电房的影响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无安全隐患,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建筑面积147.67㎡,移位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且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2169元/㎡)的5%予以罚款人民币16015元;5、地下室面积少建55.38㎡,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5项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
综上,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2#栋局部加层,建筑面积327.43㎡,罚款人民币71020元;2、5#栋北侧地上超用地红线的配电房(位于项目用地红线外,放坡用地边线内,建筑面积112㎡),予以没收;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建筑面积147.67㎡,予以罚款16015元。以上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87035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8日
当事人: (略) 上好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W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
住所: (略) 娄星区建设路(恒钰铭苑小区6栋121室)
受委托人:王旦? 电话号码:150点击查看>>**66
我局于2023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非法占用土地在静安街北侧、太山路东侧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规划批准建设5栋,总建筑面积73757.56㎡(其中计容面积57763.86㎡,不计容面积15993.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16000万元;实际建设5栋,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73453.66㎡(其中计容面积57574.12㎡,不计容面积15879.54㎡)。项目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2#栋局部加层,加层建筑面积327.43㎡;2、项目西北角部分商业及地下室少建,其中商业面积少建195.91㎡,地下室面积少建55.38㎡;3、配电房移至5#栋北侧地上和5#栋东侧地下负一层,其中5#栋北侧地上配电房位于项目用地红线外,放坡用地边线内,建筑面积112㎡;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建筑面积147.67㎡;4、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面积少建40.22㎡;5、规划地上充电桩停车位71个,均未配建充电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王旦身 (略) 全权委托王旦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证明你公司太山路与静安街交叉口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524.83㎡。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嘉熙紫台一期项目,规划批准建设5栋,73757.56㎡(其中计容面积57763.86㎡,不计容面积15993.7㎡)。
4、《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上述权属土地上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你公司认可该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嘉熙紫台一期项目的现状、外观,对照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内容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字〔2023〕004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字〔2023〕004号)。你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经研究,1、对于该项目2#栋局部加层建筑面积327.43㎡,因项目整体未超容,不属于《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建设工程造价(2169元/㎡)的10%予以罚款人民币71020元;2、少建的195.91㎡商业面积、未配建的71个充电桩,系市人民政府对城区太山路提质改造扩宽,对其规划实施有一定客观影响,且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书面承诺二期予以补建,不予处罚;3、老年人活动中心面积少建40.22㎡,你公司书面承诺二期予以补建,不予处罚;4、5#栋北侧地上和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系因35KV高压大万线从项目宗地 (略) 人民政府对城区太山路提质改造扩宽等原因,受特殊地理环境、地形限制, (略) (略) 经实地勘察、优化后认为将配电房移到现位置更符合电力需求和方便于民, (略) 变更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电力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其中5#栋北侧地上配电房(位于项目用地红线外,放坡用地边线内,建筑面积112㎡)超用地红线,因其所占土地属于城镇集中建设区,且移位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配电房予以没收,同时,你公司应就相邻山体及边坡对配电房的影响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无安全隐患,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建筑面积147.67㎡,移位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且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2169元/㎡)的5%予以罚款人民币16015元;5、地下室面积少建55.38㎡,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5项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
综上,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嘉熙紫台一期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2#栋局部加层,建筑面积327.43㎡,罚款人民币71020元;2、5#栋北侧地上超用地红线的配电房(位于项目用地红线外,放坡用地边线内,建筑面积112㎡),予以没收;5#栋东侧负一层配电房建筑面积147.67㎡,予以罚款16015元。以上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87035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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