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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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09 09:16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拟对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7-*

  传真:0437-*

  通讯地址:东辽县白泉镇安泉路18号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环评

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东辽县 (略) 东辽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内,蛋谷科技商务中心五楼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利用现有建筑物,装修改造成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对酒水类、食品类、酱菜类、调味品及鲜冻畜产品进行理化、微生物检验检测。本项目建筑面积1500m2,购置相关设备94台套。总投资1923.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略) 睿彤 (略)

1、有机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箱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楼顶5m排气筒排放;酸性气体经通风橱负压收集后,接入活性炭吸附箱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楼顶5m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要求。

2、生活污水与纯水机产生的浓水、地面清洗用水通过管网排入自建的废水收集池(50m3),暂时委托吉林 (略) 处理(东辽县安恕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辽河。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实验废液排入自建废水收集箱,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安装减振垫和消声器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样品、废反渗透膜以及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经统一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暂存实验室废物(废培养基、废实验试剂瓶、一次性实验器具、实验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废实验手套)、废活性炭、失效药品/废药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建立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避免环境风险发生。发现活性炭吸附装置损坏或异常,应立即停产,查明事故排放原因,并及时维修,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责任编辑:东辽县环保局孙志田) [纠错]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09 09:16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拟对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7-*

  传真:0437-*

  通讯地址:东辽县白泉镇安泉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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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环评

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东辽县 (略) 东辽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内,蛋谷科技商务中心五楼

东辽县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利用现有建筑物,装修改造成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对酒水类、食品类、酱菜类、调味品及鲜冻畜产品进行理化、微生物检验检测。本项目建筑面积1500m2,购置相关设备94台套。总投资1923.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略) 睿彤 (略)

1、有机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箱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楼顶5m排气筒排放;酸性气体经通风橱负压收集后,接入活性炭吸附箱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楼顶5m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要求。

2、生活污水与纯水机产生的浓水、地面清洗用水通过管网排入自建的废水收集池(50m3),暂时委托吉林 (略) 处理(东辽县安恕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辽河。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实验废液排入自建废水收集箱,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安装减振垫和消声器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样品、废反渗透膜以及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经统一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暂存实验室废物(废培养基、废实验试剂瓶、一次性实验器具、实验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废实验手套)、废活性炭、失效药品/废药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建立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避免环境风险发生。发现活性炭吸附装置损坏或异常,应立即停产,查明事故排放原因,并及时维修,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责任编辑:东辽县环保局孙志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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