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市监所,局机关各股(室),12315中心,稽查大队各中队:
为 (略) 特种设备事故,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能力,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学习,提高预防、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能力。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2.3 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机构职责
2.4 现场专家组及职责
2.5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预警级别及预警处理
3.5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9 新闻发布
4.10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资金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7.7 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令第549号)
《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略) 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略) 令第30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
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 (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桂 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 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管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 (略) 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和其他社会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略) 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局 (略)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市场监管局主管领导
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
成员: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财务股,广西特种设 (略) (略) 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3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 (略) 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 (略) (略) 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发生事故时,提出抽调专家成立现场专家组成员的建议;指导督促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 (略) 政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等重要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长职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工作。提出专业协调指挥组人员名单,并负责现场专业协调指挥的有关工作。
有关机构职责:
(1)局办公室: (略) (略) 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报告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及时在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兼职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2)特种设备股: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负责重事故隐患的信息收集,指导督促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预警预防;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财务股: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4)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起草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管理应急救援专家组;提出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参与特种设备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 现场专家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市市场监管局派出专家组,赴事故现场协助政府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组 (略) 市市场监管局决定。
2.5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与住建、铁路、交通、生态环境、供电、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 (略) 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⑴住建
负责组织制订房屋 (略) 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⑵铁路
(略) 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⑶交通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⑷生态环境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⑸供电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⑹应急消防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分级建立特种设备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⑶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⑷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⑸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申报定检率达到100%;
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⑺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⑴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级别及预警处理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以下三级:
Ⅰ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隐患;
Ⅱ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隐患;
Ⅲ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隐患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略) 监局报告:
⑴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⑵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设备坍塌或其它可能造成灾害性事故的故障;
⑶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质或气象灾害;
⑷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逐级向上报告,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I、II级预警信息应于1小时内上报。Ⅲ级预警信息应于2小时内上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发现I、Ⅱ、Ⅲ级预警信息,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接到I、Ⅱ、Ⅲ级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 (略) (略) 场监管部门报告。
3.5 预警行动
I、II级预警信息确认后,领导小组应做好组织专业救援队*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器材、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 (略) 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 (略) 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2) (略) 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3) (略) 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政府。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I、I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 (略) 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自治区 (略) 场监管总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在取得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立 (略) 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Ⅲ级: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 (略) 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分 (略) 政 (略) 场监管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 (略) 政府同意后立即 (略) 场监管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略) 场监管局和事故发 (略) 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⑴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⑵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⑶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⑷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⑸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⑹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⑺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具体信息发布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略) 人民政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置的较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事发县区级人民 (略) 市场监管局提出, (略) 政府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 (略) 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略) 政府授权单位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本预案启动后到救援工作宣布结束前,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市市场监管局向自治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 (略) 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 监督检查
(略) 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略) 场监管局更新、修订后,报市 (略) 场监管局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7.3 沟通与协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
7.4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略) 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联系电话:0775-*
7.6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7 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
市政府办(总值班室):0775-*
市市场监管局:0775-*
市住建局:0775-*
市交通局:0775-*(传真)
市生态环境局:0775-*(传真)
市应急管理局:0775-*
市消防支队:119
供电局:95598
铁路:12306
3
关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市监所,局机关各股(室),12315中心,稽查大队各中队:
为 (略) 特种设备事故,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能力,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学习,提高预防、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能力。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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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
事
故
应
急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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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2.3 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机构职责
2.4 现场专家组及职责
2.5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预警级别及预警处理
3.5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9 新闻发布
4.10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资金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7.7 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令第549号)
《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略) 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略) 令第30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
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 (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桂 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 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管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 (略) 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和其他社会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略) 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局 (略)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市场监管局主管领导
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
成员: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财务股,广西特种设 (略) (略) 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3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 (略) 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 (略) (略) 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发生事故时,提出抽调专家成立现场专家组成员的建议;指导督促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 (略) 政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等重要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长职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工作。提出专业协调指挥组人员名单,并负责现场专业协调指挥的有关工作。
有关机构职责:
(1)局办公室: (略) (略) 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报告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及时在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兼职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2)特种设备股: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负责重事故隐患的信息收集,指导督促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预警预防;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财务股: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4)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起草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管理应急救援专家组;提出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参与特种设备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 现场专家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市市场监管局派出专家组,赴事故现场协助政府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组 (略) 市市场监管局决定。
2.5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与住建、铁路、交通、生态环境、供电、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 (略) 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⑴住建
负责组织制订房屋 (略) 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⑵铁路
(略) 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⑶交通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⑷生态环境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⑸供电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⑹应急消防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分级建立特种设备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⑶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⑷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⑸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申报定检率达到100%;
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⑺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⑴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级别及预警处理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以下三级:
Ⅰ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隐患;
Ⅱ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隐患;
Ⅲ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隐患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略) 监局报告:
⑴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⑵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设备坍塌或其它可能造成灾害性事故的故障;
⑶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质或气象灾害;
⑷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逐级向上报告,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I、II级预警信息应于1小时内上报。Ⅲ级预警信息应于2小时内上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发现I、Ⅱ、Ⅲ级预警信息,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接到I、Ⅱ、Ⅲ级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 (略) (略) 场监管部门报告。
3.5 预警行动
I、II级预警信息确认后,领导小组应做好组织专业救援队*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器材、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 (略) 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 (略) 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2) (略) 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3) (略) 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政府。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I、I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 (略) 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自治区 (略) 场监管总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在取得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立 (略) 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Ⅲ级: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 (略) 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分 (略) 政 (略) 场监管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 (略) 政府同意后立即 (略) 场监管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略) 场监管局和事故发 (略) 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⑴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⑵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⑶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⑷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⑸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⑹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⑺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具体信息发布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略) 人民政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置的较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事发县区级人民 (略) 市场监管局提出, (略) 政府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 (略) 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略) 政府授权单位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本预案启动后到救援工作宣布结束前,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市市场监管局向自治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 (略) 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 监督检查
(略) 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略) 场监管局更新、修订后,报市 (略) 场监管局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7.3 沟通与协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
7.4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略) 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联系电话:0775-*
7.6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7 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
市政府办(总值班室):0775-*
市市场监管局:0775-*
市住建局:0775-*
市交通局:0775-*(传真)
市生态环境局:0775-*(传真)
市应急管理局:0775-*
市消防支队:119
供电局:95598
铁路: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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