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汉源县锦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县中医医院)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汉源县锦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县中医医院)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单位 | 法定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 |
汉卫健公罚[2023]10号 | 汉源县 (略)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案 | 汉源县 (略) | 郑云 | 1、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2、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 违反了《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四)项 | 警告并处1000元(*仟元整)罚款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6 |
汉卫健医罚[2023]1号 | 汉 (略) 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案 | 汉 (略) | 宋成友 | 在开具患者死亡证明时,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从而导致开具了身份证号码错误的死亡证明。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 |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万*仟元整)人民币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4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单位 | 法定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 |
汉卫健公罚[2023]10号 | 汉源县 (略)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案 | 汉源县 (略) | 郑云 | 1、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2、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 违反了《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四)项 | 警告并处1000元(*仟元整)罚款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6 |
汉卫健医罚[2023]1号 | 汉 (略) 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案 | 汉 (略) | 宋成友 | 在开具患者死亡证明时,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从而导致开具了身份证号码错误的死亡证明。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 |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万*仟元整)人民币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4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单位 | 法定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 |
汉卫健公罚[2023]10号 | 汉源县 (略)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案 | 汉源县 (略) | 郑云 | 1、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2、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 违反了《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四)项 | 警告并处1000元(*仟元整)罚款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6 |
汉卫健医罚[2023]1号 | 汉 (略) 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案 | 汉 (略) | 宋成友 | 在开具患者死亡证明时,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从而导致开具了身份证号码错误的死亡证明。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 |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万*仟元整)人民币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4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单位 | 法定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 |
汉卫健公罚[2023]10号 | 汉源县 (略)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案 | 汉源县 (略) | 郑云 | 1、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2、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 违反了《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 (略) 公共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四)项 | 警告并处1000元(*仟元整)罚款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6 |
汉卫健医罚[2023]1号 | 汉 (略) 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案 | 汉 (略) | 宋成友 | 在开具患者死亡证明时,未按规定实施查对制度,从而导致开具了身份证号码错误的死亡证明。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 |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万*仟元整)人民币 |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20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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