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瑞企生物质工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瑞企生物质工程有限公司)
温环瑞责改〔2023〕11号
浙江瑞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CP2P29D(1/1),法定代表人余仁业,地址: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32号
(余仁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住址: (略) 安阳街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位置距弯头、变径处均未达到其断面烟道直径的1.5倍,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废气采样孔的设置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 (略) (略) 于2022年 (略) 该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废气采样孔进行了验收检测采样,并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收检测报告(温钚泷检(2022)检字 第740号)。因此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距上游变径管、下游弯头的距离及其所在断面烟道直径测量的情况;
3. 2023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所在位置,其距上游变径管、下游弯头的距离及所在断面烟道直径测量的情况;
4.2023年3月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废气处理设施及废气进出口位置的情况;
5.2023年3月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排气筒采样孔位置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废气采样孔所在位置,其距上游变径管、下游弯头的距离及所在断面烟道直径测量的情况;
6.2023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指定代收人及其代收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8. 建设项目环评文本选摘页1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文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验收监测报告选摘页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备案、排污许可、自主验收、验收检测等的情况;
9.三同时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三同时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的情况;
1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选摘页1份,证明废气采样孔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略)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1日
温环瑞责改〔2023〕11号
浙江瑞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CP2P29D(1/1),法定代表人余仁业,地址: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32号
(余仁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住址: (略) 安阳街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位置距弯头、变径处均未达到其断面烟道直径的1.5倍,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废气采样孔的设置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 (略) (略) 于2022年 (略) 该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废气采样孔进行了验收检测采样,并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收检测报告(温钚泷检(2022)检字 第740号)。因此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距上游变径管、下游弯头的距离及其所在断面烟道直径测量的情况;
3. 2023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所在位置,其距上游变径管、下游弯头的距离及所在断面烟道直径测量的情况;
4.2023年3月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废气处理设施及废气进出口位置的情况;
5.2023年3月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排气筒采样孔位置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废气采样孔所在位置,其距上游变径管、下游弯头的距离及所在断面烟道直径测量的情况;
6.2023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废气处理设施粉尘出气口排气筒上设置的唯一一个废气采样孔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指定代收人及其代收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8. 建设项目环评文本选摘页1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文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验收监测报告选摘页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备案、排污许可、自主验收、验收检测等的情况;
9.三同时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三同时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的情况;
1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选摘页1份,证明废气采样孔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略)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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