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东泽工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东泽工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漳招管环字〔2023〕11号
(略) :
你司报送的《东泽工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漳州开发区一区观音山路9号,项目占地面积28245m2,项目拟将原1#物流配送中心(下称1#厂房)使用功能由仓储调整为金属家具生产厂房,建成后预计年产100万套家具和年配送11000个集装箱货柜。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结果基本可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和结论。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二)废气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项目废气主要是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燃料废气、静电喷涂产生的喷涂废气以及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燃料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喷涂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大旋风滤芯回收系统+二级滤筒除尘系统”处理达标后,引至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达标后引至2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相关限值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固废的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做好收集、贮存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项目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新增排放量0.0675吨/年、0.0068吨/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新增排放量0.0144吨/年、0.1143吨/年,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新增0.004吨/年,按1.2倍区域削减量替代,替代削减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5吨/年,由漳 (略) 改造升级提产项目治理减排量替代。
三、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配套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收集效率;配备满足应急要求的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项目管理要求
加强项目管理,持续优化废气收集治理工艺,做好废气治理设施维护,及时更换活性炭、滤芯,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及时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23年5月6日
漳招管环字〔2023〕11号
(略) :
你司报送的《东泽工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漳州开发区一区观音山路9号,项目占地面积28245m2,项目拟将原1#物流配送中心(下称1#厂房)使用功能由仓储调整为金属家具生产厂房,建成后预计年产100万套家具和年配送11000个集装箱货柜。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结果基本可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和结论。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二)废气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项目废气主要是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燃料废气、静电喷涂产生的喷涂废气以及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燃料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喷涂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大旋风滤芯回收系统+二级滤筒除尘系统”处理达标后,引至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达标后引至2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相关限值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固废的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做好收集、贮存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项目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新增排放量0.0675吨/年、0.0068吨/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新增排放量0.0144吨/年、0.1143吨/年,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新增0.004吨/年,按1.2倍区域削减量替代,替代削减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5吨/年,由漳 (略) 改造升级提产项目治理减排量替代。
三、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配套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收集效率;配备满足应急要求的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项目管理要求
加强项目管理,持续优化废气收集治理工艺,做好废气治理设施维护,及时更换活性炭、滤芯,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及时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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