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送审稿)的公示
《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送审稿)的公示
来源: (略)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4
为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我单位进一步明确了《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赤松政办发〔2020〕18号)中各单位职责职能,完善了原《办法》中制度和措施,现将《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送审稿)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公示单位: (略)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
监督电话:0476-*
(略)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8日
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松山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快实现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结合松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 (略) 场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山区境内所有的县、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松山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筹集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实行路长制,路长由区、乡镇及村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松山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务,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人员3-5人,管理站长由分管乡(镇)长兼任,设路政监管人1名由交通助理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维护乡村公路路产、保护路权,治理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对辖区内宜林路段逐年进行绿化,制定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确定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监督考核养护人员养护出勤和养护情况。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议事机构,人员为3人,护路人员1名,由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兼职。
主要职责:治理维护本辖区内农村公路两侧的环境,保护好本村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维护好农村公路路产保护路权。监督乡村公路养护人员养护情况。
第九条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承担全区县级公路养护及乡村公路路面、桥涵、构造物及沿线标志等维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乡村公路养护人员技术培训;管好用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检查、督导乡镇乡村公路管理站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下设乡村公路指导股, (略) ,组建乡村公路专业养护队*,负责全区乡村公路路面病害处理、桥涵构造物维修、水毁抢通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全区乡村公路病害进行调查并上报;制定乡村公路养护检测标准及考核制度;监督、指导、检查乡村公路养护人员养护及出勤情况。
第三章养护人员确定及职责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养护由乡(镇)负责,养护人员选择有养护资质的单位、企业或沿线村民。乡村道路可按10公里左右配备一名养护人员。要求养护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较强、能胜任养护工作。年龄为:男18-60岁、女年龄18-55岁。乡镇审核确定并签订养护承包协议书,上报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养护人员职责:负责公路路面保洁、路肩修整、路基边沟清淤、公路两侧杂草清理等日常养护及修复工作;负责承包路段日常巡查、排查隐患;上报道路损毁、违规侵占、标识丢失等事项;负责乡村 (略) 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使用与监管
第十三条松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已纳入松山区财政预算。县道实行预算管理,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资金为800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养护资金为6000元。随着松山区财政收入的增长养护经费逐年增加,每年将新建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下个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路基维护、路面保洁养护经费每公里每年1500元,管理经费每公里每年300元。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根据养护质量与考核标准按月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养护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给养护人员,管理费由乡镇管理站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等),每年由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根据路况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松山区财政拨款及上级补助资金,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主动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松山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松山区大队负责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县、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行政管理;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松山区大队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路政管理规定》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路政案件。
第十九条松山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建立相应的协管机制。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设专人负责巡查公路, (略) 、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配合公路执法机构搞好农村公路建筑控建区的管理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其他工作,发现路政案件和超限运输车辆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乡村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机构要按照主体责任分工和阻断程度,上报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组织抢通,确保辖区公路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松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燃气、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及其用地或者使村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七)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松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鼓励设置智能限高、限宽设施。
第六章 奖惩规则
第二十三条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农村公路养护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松山区人民政府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乡镇的责任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按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认真执行养护生产安全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评比一票否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乡村道路养护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 (略) 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赤松政办发〔2020〕18号)《 (略) 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 (略)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4
为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我单位进一步明确了《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赤松政办发〔2020〕18号)中各单位职责职能,完善了原《办法》中制度和措施,现将《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送审稿)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公示单位: (略)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
监督电话:0476-*
(略)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8日
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松山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快实现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结合松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 (略) 场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山区境内所有的县、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松山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筹集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实行路长制,路长由区、乡镇及村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松山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务,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人员3-5人,管理站长由分管乡(镇)长兼任,设路政监管人1名由交通助理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维护乡村公路路产、保护路权,治理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对辖区内宜林路段逐年进行绿化,制定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确定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监督考核养护人员养护出勤和养护情况。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议事机构,人员为3人,护路人员1名,由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兼职。
主要职责:治理维护本辖区内农村公路两侧的环境,保护好本村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维护好农村公路路产保护路权。监督乡村公路养护人员养护情况。
第九条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承担全区县级公路养护及乡村公路路面、桥涵、构造物及沿线标志等维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乡村公路养护人员技术培训;管好用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检查、督导乡镇乡村公路管理站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下设乡村公路指导股, (略) ,组建乡村公路专业养护队*,负责全区乡村公路路面病害处理、桥涵构造物维修、水毁抢通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全区乡村公路病害进行调查并上报;制定乡村公路养护检测标准及考核制度;监督、指导、检查乡村公路养护人员养护及出勤情况。
第三章养护人员确定及职责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养护由乡(镇)负责,养护人员选择有养护资质的单位、企业或沿线村民。乡村道路可按10公里左右配备一名养护人员。要求养护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较强、能胜任养护工作。年龄为:男18-60岁、女年龄18-55岁。乡镇审核确定并签订养护承包协议书,上报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养护人员职责:负责公路路面保洁、路肩修整、路基边沟清淤、公路两侧杂草清理等日常养护及修复工作;负责承包路段日常巡查、排查隐患;上报道路损毁、违规侵占、标识丢失等事项;负责乡村 (略) 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使用与监管
第十三条松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已纳入松山区财政预算。县道实行预算管理,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资金为800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养护资金为6000元。随着松山区财政收入的增长养护经费逐年增加,每年将新建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下个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路基维护、路面保洁养护经费每公里每年1500元,管理经费每公里每年300元。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根据养护质量与考核标准按月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养护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给养护人员,管理费由乡镇管理站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等),每年由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根据路况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松山区财政拨款及上级补助资金,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主动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松山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松山区大队负责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县、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行政管理;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松山区大队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路政管理规定》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路政案件。
第十九条松山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建立相应的协管机制。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设专人负责巡查公路, (略) 、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配合公路执法机构搞好农村公路建筑控建区的管理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其他工作,发现路政案件和超限运输车辆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乡村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机构要按照主体责任分工和阻断程度,上报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组织抢通,确保辖区公路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松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燃气、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及其用地或者使村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七)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松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鼓励设置智能限高、限宽设施。
第六章 奖惩规则
第二十三条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农村公路养护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松山区人民政府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乡镇的责任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按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认真执行养护生产安全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评比一票否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乡村道路养护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松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 (略) 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赤松政办发〔2020〕18号)《 (略) 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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