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事项及流程
临河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事项及流程
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内教发〔202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
凡申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到临河区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 (略) 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到临河区民政局办理。
二、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4楼2号园)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1.通过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等官方考评统一出具的等级证书;2.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3.教师资格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其中,行政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法人、行政负责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3.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培训课程表、时间表;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4.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信用状况良好。
5.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收退费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及场地照片。培训场所达到500平米以上的要提供最新装饰装修后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8. (略)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单(不得使用“总”字;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体现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9.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10.与所聘用员工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空版),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11.为所有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保单或场所保险的保单。
12.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临河区科学技术局留存全套材料复印件并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临河区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办学场地要求如下: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2.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 (略) 、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面积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4)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5)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存在噪音危害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6)定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留存记录及照片。
(7)配备灭火器,并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
(8)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9)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10)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11)公共区域应设置公告栏,栏内明确工商营业执照、教师简历、教师资格证、收费项目、教学时间安排和与培训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签订的 (略) 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2021年修订版)示范文本。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公告栏 (略) 临河区政府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审批。临河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并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三、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营利性培训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临河区民政局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四、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临河区科学技术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质保金缴纳证明,申请备案办结,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五、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临河区科学技术局提出注销申请,经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说明
1.每份复印件材料空白处由法人亲笔书写“承诺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附件1》《附件2》《附件3》均要求自行下载后电脑填写并打印,避免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3.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咨询电话:0478-*
临河区科学技术局联系人:张茹
电话:0478-*
临河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9日
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内教发〔202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
凡申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到临河区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 (略) 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到临河区民政局办理。
二、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4楼2号园)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1.通过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等官方考评统一出具的等级证书;2.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3.教师资格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其中,行政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法人、行政负责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3.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培训课程表、时间表;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4.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信用状况良好。
5.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收退费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及场地照片。培训场所达到500平米以上的要提供最新装饰装修后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8. (略)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单(不得使用“总”字;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体现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9.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10.与所聘用员工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空版),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11.为所有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保单或场所保险的保单。
12.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临河区科学技术局留存全套材料复印件并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临河区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办学场地要求如下: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2.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 (略) 、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面积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4)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5)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存在噪音危害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6)定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留存记录及照片。
(7)配备灭火器,并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
(8)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9)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10)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11)公共区域应设置公告栏,栏内明确工商营业执照、教师简历、教师资格证、收费项目、教学时间安排和与培训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签订的 (略) 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2021年修订版)示范文本。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公告栏 (略) 临河区政府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审批。临河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并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三、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营利性培训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临河区民政局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四、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临河区科学技术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质保金缴纳证明,申请备案办结,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五、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临河区科学技术局提出注销申请,经临河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说明
1.每份复印件材料空白处由法人亲笔书写“承诺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附件1》《附件2》《附件3》均要求自行下载后电脑填写并打印,避免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3.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咨询电话:0478-*
临河区科学技术局联系人:张茹
电话:0478-*
临河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9日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