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市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赤峰市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与布局指导作用,推动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略) 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请各旗县区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略) 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
(试行)
(略) 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与布局指导作用,推动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
(一) (略) 、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 (略) 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开发区。
(二)依托开发区发展的产业集聚地以及旗县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集中区等区域。
二、适用条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开发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二)有效落实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环境数据共享
各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环境要素对开发区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并及时将成果进行公开。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编制时可直接运用规划环评或区域评估报告中的数据、结论等(其中环境现状监测等相关数据引用要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略) 监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二)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1〕265号)有关要求,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以及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中部分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管理。对于正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三)实行环评打捆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开展专项评价工作的除外)且项目类别相同的建设项目,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认真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加强相关开发区入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开发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抓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息。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开发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方案试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与布局指导作用,推动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略) 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请各旗县区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略) 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
(试行)
(略) 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与布局指导作用,推动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
(一) (略) 、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 (略) 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开发区。
(二)依托开发区发展的产业集聚地以及旗县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集中区等区域。
二、适用条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开发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二)有效落实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环境数据共享
各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环境要素对开发区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并及时将成果进行公开。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编制时可直接运用规划环评或区域评估报告中的数据、结论等(其中环境现状监测等相关数据引用要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略) 监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二)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1〕265号)有关要求,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以及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中部分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管理。对于正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三)实行环评打捆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开展专项评价工作的除外)且项目类别相同的建设项目,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认真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加强相关开发区入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开发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抓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息。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开发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方案试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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