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矿山企业所缴纳的矿山治理保证金利息不予返还事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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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矿山企业所缴纳的矿山治理保证金利息不予返还事宜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 (略)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于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其缴纳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同级政府用于辖区内矿山治理恢复。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全县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保证金及利息进行了清理、核算。对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3家石英砂厂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利息共计0.0441万元,不予返还。

公示期:2023年5月9日-2021年5月18日。

特此公示。

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皋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该款项将直接上缴皋兰县财政国库,并专款用于我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联系电话:0931-*

地址:皋兰县名藩大道建德大厦13楼

皋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9日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 (略)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于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其缴纳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同级政府用于辖区内矿山治理恢复。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全县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保证金及利息进行了清理、核算。对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3家石英砂厂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利息共计0.0441万元,不予返还。

公示期:2023年5月9日-2021年5月18日。

特此公示。

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皋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该款项将直接上缴皋兰县财政国库,并专款用于我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联系电话:0931-*

地址:皋兰县名藩大道建德大厦13楼

皋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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