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天佑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年氮化处理800吨工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偃师天佑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年氮化处理800吨工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40号
关于偃师天佑 (略)
年氮化处理800吨工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天佑 (略) 年氮化处理800吨工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建设。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氮化工序产生的含氨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火帘燃烧(天然气)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氨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3、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项目生产工艺冷却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循环使用,定期添加补充;少量排污水用于厂区地面洒水。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为0.085t/a。
三、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40号
关于偃师天佑 (略)
年氮化处理800吨工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天佑 (略) 年氮化处理800吨工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建设。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氮化工序产生的含氨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火帘燃烧(天然气)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氨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3、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项目生产工艺冷却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循环使用,定期添加补充;少量排污水用于厂区地面洒水。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为0.085t/a。
三、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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