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4-340200-04-01-406238】关于同意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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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340200-04-01-406238】关于同意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申 (略) 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的报告》及相关附件收悉,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委、市政府关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经审查,同意核准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本工程项目单位为 (略) 。项目代码为2304-*-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弋江区、镜湖区。

三、工程建设内容:利民路水厂改扩建、新建输水管线等工程,主要包含:

1、扩建20万m3/d常规水处理工艺,新建加氯间、加药间;

2、新建35万m3/d排泥水处理和污泥浓缩系统,改造废水池;

3、供配电及自动化系统改造;

4、敷设3公里杨家门水厂至健康路水厂DN1000输水管线。

四、本工程总投资35458.82万元,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五、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设备采购和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各项前期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略) :

你公司《关于申 (略) 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的报告》及相关附件收悉,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委、市政府关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经审查,同意核准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本工程项目单位为 (略) 。项目代码为2304-*-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弋江区、镜湖区。

三、工程建设内容:利民路水厂改扩建、新建输水管线等工程,主要包含:

1、扩建20万m3/d常规水处理工艺,新建加氯间、加药间;

2、新建35万m3/d排泥水处理和污泥浓缩系统,改造废水池;

3、供配电及自动化系统改造;

4、敷设3公里杨家门水厂至健康路水厂DN1000输水管线。

四、本工程总投资35458.82万元,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五、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设备采购和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各项前期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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