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新增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新增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分类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
发布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厅 | 签发日期 | 2023年5月6日 |
文号 | 辽环审表﹝2023﹞23号 | 主题词 | 批复 |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新增X射线实时成像 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经我厅行政许可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2023年第5次会议审查,现就《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新增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211-*-04-05-*) (略) 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441-3号。项目建设内容为:拟在公司4号厂房内西北侧、原有X射线探伤室西侧建设一套铅房结构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用于对工件开展实时无损检测,新增的检测系统拟从军标质量检测(沈阳) (略) 搬迁而来,最大管电压为2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8毫安,主射方向为定向向西照射,为Ⅱ类射线装置。 二、修改完善后的报告表(报批稿)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影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电离辐射防护制度,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固定式场所辐射探测报警装置、辐射环境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及防护用品。加强对上述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检修、维护,确保工作现场的辐射安全。 (二)防护体厚度和材质应满足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应在检测系统铅房设置机械通风,排风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员活动密集区,每小时有效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 (三)检测系统铅房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检测系统铅房门口和内部应同时设有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并与探伤机联锁,“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在醒目位置处应有对“照射”和“预备”信号意义的说明。检测系统铅房防护门上应有符合GB 18871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检测系统铅房内和出入口应安装监视装置,在控制室的操作台应有专用监视器,可监视检测系统内人员的活动和探伤设备的运行情况。 (五)检测系统铅房内应安装足够的紧急停机按钮,应使人员处在检测系统铅房内任何位置时均不需要穿过主射线束就能使用,按钮应带有标签标明使用方法,确保出现紧急事故时,能立即停止照射。 (六)合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做好控制区、监督区边界巡查与检测等辐射防护工作,按有关操作要求规范开展探伤。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五、本项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核。 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工业北京化 (略) 。 |
附件:
索引号 | 分类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
发布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厅 | 签发日期 | 2023年5月6日 |
文号 | 辽环审表﹝2023﹞23号 | 主题词 | 批复 |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新增X射线实时成像 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经我厅行政许可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2023年第5次会议审查,现就《军标质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新增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211-*-04-05-*) (略) 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441-3号。项目建设内容为:拟在公司4号厂房内西北侧、原有X射线探伤室西侧建设一套铅房结构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用于对工件开展实时无损检测,新增的检测系统拟从军标质量检测(沈阳) (略) 搬迁而来,最大管电压为2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8毫安,主射方向为定向向西照射,为Ⅱ类射线装置。 二、修改完善后的报告表(报批稿)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影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电离辐射防护制度,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固定式场所辐射探测报警装置、辐射环境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及防护用品。加强对上述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检修、维护,确保工作现场的辐射安全。 (二)防护体厚度和材质应满足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应在检测系统铅房设置机械通风,排风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员活动密集区,每小时有效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 (三)检测系统铅房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检测系统铅房门口和内部应同时设有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并与探伤机联锁,“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在醒目位置处应有对“照射”和“预备”信号意义的说明。检测系统铅房防护门上应有符合GB 18871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检测系统铅房内和出入口应安装监视装置,在控制室的操作台应有专用监视器,可监视检测系统内人员的活动和探伤设备的运行情况。 (五)检测系统铅房内应安装足够的紧急停机按钮,应使人员处在检测系统铅房内任何位置时均不需要穿过主射线束就能使用,按钮应带有标签标明使用方法,确保出现紧急事故时,能立即停止照射。 (六)合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做好控制区、监督区边界巡查与检测等辐射防护工作,按有关操作要求规范开展探伤。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五、本项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核。 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工业北京化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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