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吨/年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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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吨/年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规定,我单位对“湖 (略) 3万吨/年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目”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3万吨/年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县河路东段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区

工程概况:湖 (略) 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 (略) (略) 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县河路东段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区,总投资30000万元,拟建设挥发窑生产线、焙烧窑生产线及电炉生产线,处置回收含锌废物。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 (略)

联系人:董总

联系电话:*

地址: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县河路东段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区

三、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

环评机构名称:湖北 (略)

联系地址: (略) 洪山区广八路17号

联系电话:刘工027-*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链接: http://** 提取码: j14g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 (略) 等方式提交公众意见表。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

全文公示内容见链接:链接:http://**-aTBLcdw 提取码: 9e7d

七、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如需查阅纸质版报告,请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 (略) 进行查阅。

八、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规定,我单位对“湖 (略) 3万吨/年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目”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3万吨/年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县河路东段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区

工程概况:湖 (略) 含锌废物综合处置回收利用项 (略) (略) 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县河路东段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区,总投资30000万元,拟建设挥发窑生产线、焙烧窑生产线及电炉生产线,处置回收含锌废物。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 (略)

联系人:董总

联系电话:*

地址: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县河路东段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区

三、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

环评机构名称:湖北 (略)

联系地址: (略) 洪山区广八路17号

联系电话:刘工027-*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链接: http://** 提取码: j14g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 (略) 等方式提交公众意见表。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

全文公示内容见链接:链接:http://**-aTBLcdw 提取码: 9e7d

七、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如需查阅纸质版报告,请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 (略) 进行查阅。

八、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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