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森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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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森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森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万布路40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常平镇万布路40号,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4000m2,年加工生产蓝牙音响31万件、耳机6万件、台灯30万件、无线充电器6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 本项目注塑、移印及镭雕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消声措施,加强设备维护、控制车速等措施降低项目设备噪声影响。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由专业单位处理或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各类固体废弃物经处理后不外排。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5-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森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万布路40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常平镇万布路40号,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4000m2,年加工生产蓝牙音响31万件、耳机6万件、台灯30万件、无线充电器6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 本项目注塑、移印及镭雕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消声措施,加强设备维护、控制车速等措施降低项目设备噪声影响。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由专业单位处理或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各类固体废弃物经处理后不外排。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5-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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