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光束汽车有限公司光束汽车生产基地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光束汽车有限公司光束汽车生产基地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40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光束汽车生产基地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路888号,主体工程建设冲压、焊装、涂装、电池装配、总装车间及生产设施,配套喷蜡室、分析中心、试车跑道、油化库、供液站、联合站房、成品停车区、污水站、危废间、废气处理设备等公辅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6万辆纯电动出口乘用车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喷漆过程中产生的二*苯、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1、表2、表3限值,颗粒物(漆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染料尘排放限值,电泳烘干、面漆套色闪干、总装点补烘干炉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排放限值,热回收式热力焚烧系统(TNV)、蓄热式热力焚烧炉(RTO)等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限值,焊接、打磨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及表2厂界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建设处理能力分别为400吨/天、1400吨/天的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和2#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表调、磷化、钝化生产废水进入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冲压车间模具清洗、涂装车间预清洗、脱脂、电泳,总装车间淋雨试验废水及生活污水进入2#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和涂装车间空调系统。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涂装车间空调排水与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一并接至晨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中总镍、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他污染物和厂区污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污排放执行晨丰污水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北、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满足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供液站、油化库、危废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涂装车间、冲压地坑、污水管道区域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求,项目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间、喷蜡间分别设置100米、100米、100米、100米、50米、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
颗粒物≤3.123吨、二氧化硫≤1.112吨、氮氧化物≤10.402吨、挥发性有机物≤36.277吨、硫化氢≤0.00064吨、氨≤0.0064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
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34.313/11.739吨、悬浮物≤11.883/2.348吨、锌≤0.200/0.200吨、镍≤0.003/0.003吨、氨氮≤3.056/0.939吨、总氮≤6.251/2.817吨、总磷≤0.975/0.117吨、石油类≤0.032/0.032吨、氟化物≤0.762/0.762吨、动植物油≤0.219/0.21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后, (略) 生产基地项目原环评批复(苏环审〔2020〕40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6-03-*)
苏环审〔2023〕40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光束汽车生产基地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路888号,主体工程建设冲压、焊装、涂装、电池装配、总装车间及生产设施,配套喷蜡室、分析中心、试车跑道、油化库、供液站、联合站房、成品停车区、污水站、危废间、废气处理设备等公辅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6万辆纯电动出口乘用车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喷漆过程中产生的二*苯、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1、表2、表3限值,颗粒物(漆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染料尘排放限值,电泳烘干、面漆套色闪干、总装点补烘干炉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排放限值,热回收式热力焚烧系统(TNV)、蓄热式热力焚烧炉(RTO)等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限值,焊接、打磨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及表2厂界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建设处理能力分别为400吨/天、1400吨/天的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和2#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表调、磷化、钝化生产废水进入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冲压车间模具清洗、涂装车间预清洗、脱脂、电泳,总装车间淋雨试验废水及生活污水进入2#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和涂装车间空调系统。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涂装车间空调排水与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一并接至晨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1#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中总镍、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他污染物和厂区污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污排放执行晨丰污水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北、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满足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供液站、油化库、危废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涂装车间、冲压地坑、污水管道区域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求,项目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间、喷蜡间分别设置100米、100米、100米、100米、50米、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
颗粒物≤3.123吨、二氧化硫≤1.112吨、氮氧化物≤10.402吨、挥发性有机物≤36.277吨、硫化氢≤0.00064吨、氨≤0.0064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
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34.313/11.739吨、悬浮物≤11.883/2.348吨、锌≤0.200/0.200吨、镍≤0.003/0.003吨、氨氮≤3.056/0.939吨、总氮≤6.251/2.817吨、总磷≤0.975/0.117吨、石油类≤0.032/0.032吨、氟化物≤0.762/0.762吨、动植物油≤0.219/0.21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后, (略) 生产基地项目原环评批复(苏环审〔2020〕40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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