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78批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78批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项目名称: (略) 人民政府2019年第78批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委托单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桃城分局
编制单位: (略)
检测单位:河北实朴 (略)
本项目调查地 (略) 桃城区郑家河沿镇河东李村,滏阳一路以南,宝云街以东,占地面积*.71m2(约295.48亩),中心点位坐标为X:*.107,Y:*.890。该地块南至农用地,北至滏阳一路,东邻原 (略) 西厂区,西与滏阳河相邻。
(略) 委市政 (略) 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以及桃城区建设发展规划,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B)、科研教育用地(A3)、安全设施用地(U3)、文化设施用地(A2)、公园绿地(G1)和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桃城分局 (略) 人民政府2019年第78批次建设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辨明地块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判断确认该地块是否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根据检测报告结果统计分析,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的污染因子均未超过本此地块环境调查所选用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因衡水本地底值影响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锰、氨氮和钠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的要求,这是由于受本区域原生地质构造影响造成的本地块内地下水因子超标,不是由于本地块生活生产活动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污染,可以不考虑地下水对本地块的影响;硝酸盐超标系因污水站及管网氨氮迁移后被氨氧化菌转化化造成,该地块范围内地下水不作为生活生产用水开采使用,无传播途径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综合检测分析本地块达到一类用地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风险,可以根据规划开发利用。
建议(1)本次调查时,地块内还存在农田耕种、草皮种植等活动,地块责任人应加强地块环境管理,不得在地块内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工业生产活动,不得倾倒垃圾、工业废渣,如有上述行为,应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后期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在清理地块内堆土、碎石堆,拆除地块内构筑物时应采取必要的拆除污染防治措施。
(3)地块责任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外来污染物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4)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土壤疑似污染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5)不得把地块水用作灌溉、饮用等任何途径使用;减少地块开发过程中地下水暴露途径。
项目名称: (略) 人民政府2019年第78批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委托单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桃城分局
编制单位: (略)
检测单位:河北实朴 (略)
本项目调查地 (略) 桃城区郑家河沿镇河东李村,滏阳一路以南,宝云街以东,占地面积*.71m2(约295.48亩),中心点位坐标为X:*.107,Y:*.890。该地块南至农用地,北至滏阳一路,东邻原 (略) 西厂区,西与滏阳河相邻。
(略) 委市政 (略) 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以及桃城区建设发展规划,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B)、科研教育用地(A3)、安全设施用地(U3)、文化设施用地(A2)、公园绿地(G1)和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桃城分局 (略) 人民政府2019年第78批次建设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辨明地块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判断确认该地块是否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根据检测报告结果统计分析,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的污染因子均未超过本此地块环境调查所选用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因衡水本地底值影响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锰、氨氮和钠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的要求,这是由于受本区域原生地质构造影响造成的本地块内地下水因子超标,不是由于本地块生活生产活动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污染,可以不考虑地下水对本地块的影响;硝酸盐超标系因污水站及管网氨氮迁移后被氨氧化菌转化化造成,该地块范围内地下水不作为生活生产用水开采使用,无传播途径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综合检测分析本地块达到一类用地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风险,可以根据规划开发利用。
建议(1)本次调查时,地块内还存在农田耕种、草皮种植等活动,地块责任人应加强地块环境管理,不得在地块内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工业生产活动,不得倾倒垃圾、工业废渣,如有上述行为,应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后期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在清理地块内堆土、碎石堆,拆除地块内构筑物时应采取必要的拆除污染防治措施。
(3)地块责任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外来污染物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4)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土壤疑似污染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5)不得把地块水用作灌溉、饮用等任何途径使用;减少地块开发过程中地下水暴露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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