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清河全民健身水上运动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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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清河全民健身水上运动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简称‘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2021]125号)文件要求等有关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结论

(1)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2022年9月,调查地块 (略) 自然资源局作为新建项目用地,用途为体育用地,历史上一直作为林地、耕地使用,经现场踏勘未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及异味、土壤颜色未见异常,地块内整体环境良好,无可能涉及的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

(2)地块边界调查范围(500m)内均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6+1”企业。

(3)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历史上未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地块历史至今无使用槽罐等设施情况,无污染物质泄漏的状况存在;地块周边无槽罐和泄露情况;调查地块及地块周边无危险废物的处置;地块内历史无管线,无沟渠。地块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无环境投诉情况;周边500m范围内企业及居民小区对地块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很小,综合判断该地块周边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地块构成影响。地块周边无河流水系,周边 (略) 政雨污水管网,本地块项目建成后项目区的雨污水已全 (略) 政雨污水管网。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须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简称‘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2021]125号)文件要求等有关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结论

(1)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2022年9月,调查地块 (略) 自然资源局作为新建项目用地,用途为体育用地,历史上一直作为林地、耕地使用,经现场踏勘未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及异味、土壤颜色未见异常,地块内整体环境良好,无可能涉及的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

(2)地块边界调查范围(500m)内均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6+1”企业。

(3)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历史上未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地块历史至今无使用槽罐等设施情况,无污染物质泄漏的状况存在;地块周边无槽罐和泄露情况;调查地块及地块周边无危险废物的处置;地块内历史无管线,无沟渠。地块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无环境投诉情况;周边500m范围内企业及居民小区对地块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很小,综合判断该地块周边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地块构成影响。地块周边无河流水系,周边 (略) 政雨污水管网,本地块项目建成后项目区的雨污水已全 (略) 政雨污水管网。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须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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