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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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的公示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固定资产管理,拟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我局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现欢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选聘并报送服务方案(包括价格)。

一、项目名称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医疗保险管理局)固定资产清查。

二、服务内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医疗保险管理局)固定资产约440余件,原值约65.7万元。工作要求:主要提供以下固定资产清查服务:

1.对现有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盘点,并将固定资产与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统一编号,打印制作、粘贴统一固定资产标签,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

3.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根据实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补录盘盈资产及核销报废资产,完整记录单位所有固定资产;

4.完善固定资产台账和系统台账(包含资产名称、品牌、型号、价值、购置时间、现存地点、使用人等相关信息);

5.出具盘点报告便于单位后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项目预算控制在3.5万元以内。

三、服务商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二)业务运营范围应与本次服务项目内容相关;

(三)具有提供服务的基本能力(包含与服务提供相符合的服务人员、项目运作管理经验和专业优势等);

(四)没有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五)其他法定规定的情节等。

四、公告时限

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

五、其他事项

请有意向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告期间将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企业信用查询报告、具体工作方案及报价等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等方式 (略) 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杨玲;

电 话:0871-*;

邮 箱:*@*q.com;

联系地址: (略) 宁湖大厦综合办公楼502室。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固定资产管理,拟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我局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现欢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选聘并报送服务方案(包括价格)。

一、项目名称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医疗保险管理局)固定资产清查。

二、服务内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医疗保险管理局)固定资产约440余件,原值约65.7万元。工作要求:主要提供以下固定资产清查服务:

1.对现有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盘点,并将固定资产与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统一编号,打印制作、粘贴统一固定资产标签,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

3.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根据实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补录盘盈资产及核销报废资产,完整记录单位所有固定资产;

4.完善固定资产台账和系统台账(包含资产名称、品牌、型号、价值、购置时间、现存地点、使用人等相关信息);

5.出具盘点报告便于单位后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项目预算控制在3.5万元以内。

三、服务商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二)业务运营范围应与本次服务项目内容相关;

(三)具有提供服务的基本能力(包含与服务提供相符合的服务人员、项目运作管理经验和专业优势等);

(四)没有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五)其他法定规定的情节等。

四、公告时限

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8日。

五、其他事项

请有意向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告期间将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企业信用查询报告、具体工作方案及报价等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等方式 (略) 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杨玲;

电 话:0871-*;

邮 箱:*@*q.com;

联系地址: (略) 宁湖大厦综合办公楼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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