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老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芜湖老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行审〔2023〕46号
关于芜湖 (略)
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湾沚区湾沚镇老村村后宕自然村,租赁湾沚镇老村村村委会代管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108-*-04-01-*),用地面积20869.34平方米,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涵管4000节、仿木桩6万根、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120万块的生产规模。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结论,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生产运营中,建设单位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实行清洁生产,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施工期噪声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
2、项目厂区内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其中,生产过程中设备清洗、车辆冲洗产生的清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 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主道路及生产车间内部全部硬化,原辅材料应全部入罐、入库,不得露天堆放,采取整体封闭、洒水喷淋、车辆冲洗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产生上料粉尘、水泥筒仓呼吸口粉尘、切割粉尘、焊接烟尘、装卸扬尘、道路运输扬尘等。其中,各车间上料产生粉尘的工序须分别配套集气罩+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泥筒仓呼吸口产生的粉尘通过配套无动力仓顶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切割和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有效收集处理后排放;物料装卸扬尘通过安装洒水喷淋装置进行洒水降尘;道路运输扬尘通过对运输车体进行覆盖,并定期对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以减小道路扬尘产生量。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执行表2排放限值要求。按环评及规范要求设置各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涵管成型机、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液压成型机、风机等设备。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废润滑油、废油桶和生活垃圾等。其中,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和不合格品等属一般固废的,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分类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和废油桶等属危险固废的,须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强化粉尘、噪声污染控制和管理,避免影响周边环境。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5月9日
环行审〔2023〕46号
关于芜湖 (略)
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湾沚区湾沚镇老村村后宕自然村,租赁湾沚镇老村村村委会代管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涵管、仿木桩、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生产项目,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108-*-04-01-*),用地面积20869.34平方米,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涵管4000节、仿木桩6万根、河道生态护坡预制块120万块的生产规模。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结论,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生产运营中,建设单位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实行清洁生产,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施工期噪声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
2、项目厂区内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其中,生产过程中设备清洗、车辆冲洗产生的清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 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主道路及生产车间内部全部硬化,原辅材料应全部入罐、入库,不得露天堆放,采取整体封闭、洒水喷淋、车辆冲洗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产生上料粉尘、水泥筒仓呼吸口粉尘、切割粉尘、焊接烟尘、装卸扬尘、道路运输扬尘等。其中,各车间上料产生粉尘的工序须分别配套集气罩+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泥筒仓呼吸口产生的粉尘通过配套无动力仓顶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切割和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有效收集处理后排放;物料装卸扬尘通过安装洒水喷淋装置进行洒水降尘;道路运输扬尘通过对运输车体进行覆盖,并定期对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以减小道路扬尘产生量。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执行表2排放限值要求。按环评及规范要求设置各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涵管成型机、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液压成型机、风机等设备。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废润滑油、废油桶和生活垃圾等。其中,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和不合格品等属一般固废的,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分类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和废油桶等属危险固废的,须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强化粉尘、噪声污染控制和管理,避免影响周边环境。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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