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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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一封信

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

(略) 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从2023年5月5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实两个规定为抓手,以健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效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到2023年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全部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行为,减少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 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关于人员配备及培训要求说明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三)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四) 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 (以下统称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五)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请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 (略) 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两个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

(略) 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从2023年5月5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实两个规定为抓手,以健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效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到2023年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全部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行为,减少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 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关于人员配备及培训要求说明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三)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四) 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 (以下统称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五)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请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 (略) 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两个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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